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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正文

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

1.行为的违法性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条件。它说明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法律除在特别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之外,是不要求无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违法行为是指对法律禁止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际生活中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和不履行义务行为。

2.有损害事实存在

在民法理论上,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它说明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损害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损害是指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或人身的损害。狭义上,损害专指财产损害。所谓财产损害又称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的损坏、灭失、减少和可得利益而不可得的情况。人身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人身的一种非物质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多表现为对人身权侵害的结果,如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对人身权的侵害,有时也会直接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带来财产上的损失 (如工资收入的减少、医疗费的支出等);有时会给受害人在精神上造成痛苦,在民法上称作“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就是一现象的发生引起另一现象发生的关系,引起某一现象发生的现象为原因,被某一现象所引起的现象为结果。按照民事法要求,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前因后果”的联系,即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事责任原则的一般要求,也是由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预防教育作用决定的。因为只有对主观有过错的违法行为施加责任,才会收到积极的教育效果,否则人们将会感到无所适从。《民法》中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在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指非故意的造成行为人本应避免发生的损害,包括: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到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对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其发生。心理状态检验方法的大体标准为:①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②如有预见行为人对其结果持何种态度。③如无预见,则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否预见。这种标准虽然分析得比较清晰,但是由于这种实际心理状态很难准确把握和表述,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中,主要通过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来判断其主观过失。依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九十七条【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故意损害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是医疗过失。因过失造成的医疗损害属于医方未履行应尽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而产生,医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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