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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正文

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方的权利

患方的权利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患者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患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1.人身权

人身权也称其为身体权。患者的人身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依法拥有对其身体享有并支配其肢体、器官组织、血液、精子或卵子、冷冻胚胎、切除的病变组织、胎盘等的权利。

2.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都表明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都不能受到非法的侵害,任何非法侵害只要伤害了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对于医务人员也不例外。

3.平等医疗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4.医疗自主选择权 (患者自己决定权)

也可称患者医疗决定权或患者自己决定权,指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就自己的疾病和健康问题等作出理性的思考和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需要注意的是,患者的医疗自主选择权是依法存在并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其行使既要合法又要合乎社会公益和患者本人的生命权益需求。

在我国,患者的医疗自主选择权主要体现在: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内容和项目、医疗方案;有权在诊疗行为结束前决定出院时间,但必须与医方签订有关出院相关事项的声明或说明;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组织器官的处理和捐献等。我国患者的这一权利目前较完善,但在患者丧失决定能力时的医疗决定权内容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目前我国通行的做法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事先委托的代理人行使。安乐死目前在我国尚未被法律许可。

5.隐私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即应该时时处处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如在对患者的身体尤其是私密部位进行检查或治疗时,应禁止无关人员在场;应加强对患者生命信息和身体隐私权的保护;做好患者病历和病情的保密工作,尤其是对一些敏感疾病信息,更要防止泄露以免对患者的隐私权造成进一步的扩大化侵害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提出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的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如果患者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或公共卫生安全时,公民有义务向疾病监控部门如实阐述。

6.知情同意权

指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疗方案、诊疗后果和并发症等,并有权自主决定和选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见知情同意制度包含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内容。现实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应着医方的说明义务,即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足够多的作出医疗决定的充足信息,如疾病的现状、建议的治疗方案和备选方案、治疗的目的、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并发症、成功的可能性、不采取治疗的后果、医疗费用、生活饮食规制、相关医护人员的信息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含较为丰富的内容,所以除了我国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之外,对于患者知情的范围和程度、医生告知义务的判断和履行、患者的同意能力、同意的内容和方式、特殊患者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的同意、同意的例外和放弃等还亟需医疗卫生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7.病历资料复制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一百零六条均提出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制权:不仅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还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

8.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患者在生病、生育等情形下有权依法获得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学证明,并基于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治疗或恢复情况等,可暂时或长期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相应的福利保障。

9.求偿权

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而对患者造成死亡、残疾、功能障碍及其他不良后果等医疗损害的事实情形时,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就此提出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0.诉讼权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中,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患方的义务

医疗法律、法规中对于患方的义务进行系统阐述和规定较少,但从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的角度来说,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也就是说在医疗实践中,患方在享有相应医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患方的义务具体来说应有以下几方面:

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医疗机构是以治病救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核心和工作内容的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各项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患者就医权利的有效实现,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患者义不容辞的义务。鉴于此,我国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

2.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工作的义务

医务人员是医疗活动的主体,他们的人格尊严、工作等必须得到社会和公众的尊重,这是保证医疗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3.协助诊疗义务

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患方一方面应积极配合医师的诊疗 (包括法定情形下的强制诊疗),如实告知症状,按时问诊服药等,积极保持和恢复健康;另一方面应积极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只有患方积极履行协助诊疗的义务,才能更好地实现医患双方所共同期望的诊疗目标。因此,这一内容也应成为患方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定义务。

4.自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现有医疗体制下,虽然医疗机构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医疗机构基本上都实行有偿服务,所以患方有相应的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要坚决抵制和避免恶意医疗欠费情况的发生。

5.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

在生命科学领域,尚有诸多未被现代医学科学破解的难题,因此,医学科学的进步需要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共同努力,法律法规规定执业医师享有医学研究权、临床性医学试验权等,这就意味着患方有协助和支持医方为我国医学事业的进步作贡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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