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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解决途径
关键词
损害(1.00);责任保险(0.08);处理(0.07);程序(0.07);医院(0.03);相关(0.02);医患关系(0.02);过失(0.02);我国部分地区(0.02);事件(0.02)
正文

医疗损害解决途径

(一)解决途径

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当下,解决医疗损害的相关矛盾冲突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加之很多采用简单粗暴的非理性方式解决医疗损害的事件曝光后,合法有效的医疗损害解决途径亟待探索,也是学界历来研究讨论的重要主题。尽管医疗损害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确立的概念,但与已有的医疗纠纷、医疗过失均存在联系,在此以广义的形式述及医疗损害的解决途径。

1.调解处理程序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医患双方可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于医疗损害的后果形成一致的认识,制定处理的协议,多数以书面形式的协议书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医疗损害的经过和分析及后果、双方协商的意愿和赔偿方案等,形成最终的调解意见。

现有的调解程序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双方协商后的调解之外,更有明显的多元化趋势,广泛意义的调解还包括由律师参与的调解和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调解是当前我国部分地区解决医疗损害的重要途径,许多地区适时纳入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及司法机构联合筹建了医疗调解委员会,作为当下承担这个角色的主要部门。而诉讼中的调解形式是按照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主导完成的。因此,调解处理的方式有时也与其他的解决途径交叉重叠。

2.行政处理程序

处理医疗损害引起的纠纷是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不可回避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进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类纠纷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由双方提出的申请后,发挥主持和监督职能解决医疗损害及其争议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引起的依据和程序选择的多元化,也将行政处理程序的功能弱化。

3.司法诉讼程序

对于医疗损害的处理过程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常见为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行政处理,或上述方式的失败,亦可能是双方直接选择诉讼方式。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司法诉讼在解决医疗损害争议中的地位愈加凸显,成为当前最有力的途径。

4.保险理赔程序

基于我国医疗损害解决和赔偿现状的全面分析,对比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的价值,当前国内学术界已有共识:通过立法来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将是医疗损害问题合理解决的基础,也是颇有前景的途径。尽管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已付诸于实践,但其覆盖面和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这也与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关,诸如医院认为过高的保费增加了医院的负担,而有限的保险范围以及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的不合理的规定致理赔困难,均降低了购买的意愿。目前,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大致分自保型和政府投保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自保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由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政府投保型,其医疗服务属于国家提供的福利,医院由国家财政 (税收)支持。因此,医院和医师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有专门的行政法庭性质的医疗上诉法庭才能较合理地解决医疗损害受害人损害赔偿的兑现问题,同时,又不使医疗法人的正常医疗行为因此受到影响。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医疗赔偿法律适用的混乱以及司法裁判的不统一,进一步加剧了医疗纠纷矛盾的尖锐程度。从近期医疗纠纷发展的形势来看,医疗索赔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执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对于医疗损害的问题,很多情形下会出现上述各种途径中均可能涉及的医疗损害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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