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祛眼袋美容术失败
【病史摘要】
谭某于某年5月28日在某医院附属美容中心行祛下眼袋手术。术前诊断:双下睑皮肤松弛,脂肪较凸出。拟行手术:祛下眼袋 (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日期:某年5月28日。手术名称:祛下眼袋。使用材料:自体脂肪。手术经过:常规消毒铺巾,局部浸润麻醉后,抽取腹部脂肪备用,缝合切口,脂肪经漂洗,沉淀后,得8cm纯脂肪,经12#针头注入眼睑凹陷处,效果满意。
次年4月29日某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在外院行下睑脂肪充填祛眼袋,仍有眼袋。查:双侧眼袋明显。R:可于2~3个月后考虑再次手术。
【法医临床检验】
被鉴定人神清合作,双下眼睑皮肤松弛,脂肪稍膨隆。阅术前照片示双侧下睑皮肤松弛,脂肪膨隆及眼袋较明显。
【患方陈述】
某医院附属美容中心对谭某的去眼袋手术失败,导致眼部畸形,医方要承担再次手术费用。
【医方陈述】
谭某眼袋属于术后复发,是手术的常见并发症,医方不应负责。
【评析】
某医院附属美容中心病历记录和术前照片所示,谭某有双下睑皮肤松弛及脂肪膨隆,眼袋较明显,适合采用外切手术法去除眼袋。祛眼袋常见的手术方法主要有:抽脂法 (负压法)、开刀法、激光法、射频消融法、超声法。其手术目的是通过去除松弛的皮肤和 (或)膨隆的脂肪,从而消除眼袋。医方对谭某施行的祛下眼袋方法为双下睑自体脂肪注射充填术,该方法适用于眼睑下陷的对象,不能去除下睑松弛的皮肤和膨隆的脂肪。故医方对谭某所实施的双下睑自体脂肪注射充填术祛下眼袋方式不正确。
按照医疗规范,术前医方应明确告知患者手术方式和手术名称。医方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未见告知拟行自体脂肪注射充填术,违反了手术规范。
【鉴定意见】
某医院附属美容中心对谭某所实施的双下睑自体脂肪注射充填术祛下眼袋方式不正确、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目前谭某双下睑皮肤松弛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完全责任程度。
警示
临床中涉及美容的医疗纠纷较为多见,其主要原因常为患者认为治疗后没有达到预期的美容效果,或者过度追求面部完美,价值观出现偏差。针对该类型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在治疗前,应尽到医疗危险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充分与患者沟通是有效的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