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检验样本混淆
【病史摘要】
张某及妻子李某于某年12月2日在某医院体检。李某检验报告:尿素氮15.2mmol/L(参考值:3.2~7.1),肌酐510.7μmol/L(参考值:44~97)。张某检验报告:肌酐72.4μmol/L(参考值:53~106),尿素氮5.8mmol/L,血压154mmHg(收缩压),尿蛋白质3+,血红蛋白104g/L。黑白B超:右肾囊肿。诊断:高血压病,贫血轻度。
12月30日张某因头痛头昏10余年,夜尿增多2年余,胸闷半月至某中心医院就医。查体:血压160/83mmHg,慢性病容,轻度贫血貌。血红蛋白85g/L,尿素30mmol/L,肌酐750μmol/L,尿常规:Pro3+,bld 2+。彩超提示双肾形态不规则,双肾萎缩,双肾囊肿,甲状腺功能正常,PTH 215.8pg/ml。入院后积极护肾等对症支持治疗。出院时复查肾功能:尿素13.03mmol/L,肌酐577μmol/L。出院诊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 (肾衰竭期)CKD5期,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
次年2月7日检验报告:尿素20.7mmol/L,肌酐577μmol/L。2012年5月7日检验报告:尿素22.1mmol/L,肌酐574μmol/L。
某中心医院12月20日张某检验报告尿素氮30.62mmol/L,肌酐783.7μmol/L;李某检验报告:尿素氮6.50mmol/L,肌酐102.1μmol/L。
【患方陈述】
某医院将检验标本混淆,检测结果不符事实,延误了病情治疗,增加了患者的精神痛苦。
【医方陈述】
张某肾功能不全是自身疾病,医方虽存在样本检测问题,但与患者疾病无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张某与李某于12月2日在某医院体检发现李某肾功能不全,张某肾功能正常,患有高血压病和轻度贫血。后经复查证实张某患肾功能不全,李某肾功能正常。医方对张某肾功能检查存在将所化验标本混淆的过错,李某的肾功能不全实属张某的检查结果。
张某于体检后27天(12月30日)复查发现尿素30.6mmol/L,肌酐783.7μmol/L。较体检结果升高。随后入院诊断为慢性肾炎,双肾萎缩、慢性肾功能不全 (肾衰竭期),合并肾囊肿,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经治疗,出院时尿素与肌酐回降至体检时水平。慢性肾小球肾炎 (简称慢性肾炎)病情缓慢进展,病情迁延,发展至晚期出现肾衰竭和肾萎缩。张某体查时即患有上述疾病及其并发症,因此医方过失与张某所患慢性肾炎、肾衰竭及其并发症无因果关系。
有多种因素可引起慢性肾炎肾衰竭患者尿素与肌酐浓度短时期内升高,如劳累、高血压、病毒感染、感冒等。当这些不良因素消除后或经休息治疗,这种短时期内的升高可下降至升高前水平,不会对其预后造成不良影响。张某体检后复查尿素、肌酐较体检结果升高,经住院治疗后下降至体检时水平,说明医方过失并未对患者肾衰竭造成长期不可逆性的加重。
【鉴定意见】
某医院对张某肾功能检查存在未尽到普通的注意义务,将所化验标本混淆的过错。其过错与张某所患慢性肾炎、肾衰竭及其并发症的出现,以及该疾病的进展和预后无因果关系。
警示
医疗机构在对来诊患者进行化验检查时,将标本搞错的事故时有发生,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并非是由于专业水平低下的特殊注意义务,而是责任心不强,未尽到普通的注意义务。但是这细小的疏忽往往引起较为严重的后果,同时伴发高的纠纷产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