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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食管癌致消化道出血
关键词
消化道出血(1.00);食管恶性肿瘤(0.72);患者(0.08);抢救(0.06);死亡原因(0.05);医嘱(0.05);死亡(0.05);医院(0.04);上消化道出血(0.04);输血(0.04)
正文

案例 食管癌致消化道出血

【病史摘要】

荆某,80岁。因呕血2小时余于某年1月20日3时40分至某医院中医科就医。既往有食管癌手术史2年,放疗史1个月余。处理:①完善血常规、尿常规、心、肝、肾功能及血凝四项等辅助检查;②补液、止血及抑制胃酸;③吸氧及心电持续监测;④必要时行电子内镜检查;⑤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方案。临时医嘱单:1月20日10时执行输血六项检查、输红细胞2U等。患者于11时45分突然出现呼吸停止,心率下降,继之心跳停止。立即给予呼吸兴奋剂、心脏激动剂等抢救药物应用,并持续心肺复苏,经抢救30分钟,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及心跳,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死亡诊断:①上消化道出血;②食管癌术后;③头外伤。死亡原因:①上消化道出血;②呼吸循环衰竭。

【死亡原因】

2月6日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荆某死亡原因符合消化道出血引起呼吸道吸入性窒息死亡。

【患方陈述】

某医院在对荆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荆某死亡,要求医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医方陈述】

医方诊断及治疗符合当地医疗水平,患者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

【评析】

某医院对荆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①收治科室欠妥当:消化道出血患者一般应收至消化内科。若是肿瘤出血,也可收至肿瘤内、外科。普外科也是治疗消化道出血的科室。若能诊断为肝硬化、门脉高压症所致消化道出血,一般收至肝病科或传染科。被鉴定人荆某系80岁高龄、食管癌复发所致急性消化道出血患者,医方收至中医科治疗欠妥当。②抢救措施不够得力:a.输血治疗不及时。被鉴定人荆某1月20日3时40分入院,而临时医嘱显示1月20日10时才下输血前六项、输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2U等医嘱,说明医方对被鉴定人荆某消化道出血的严重性认识不足。b.心肺复苏时未行气管插管。③病历书写欠规范,表现为化验单的检查日期缺如。

食管癌复发破裂出血,死亡率极高。被鉴定人荆某系80岁高龄、食管癌复发致急性消化道出血患者,其消化道出血不是门脉高压症所致食管静脉破裂出血,因此无临床应用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的指征。某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延误了被鉴定人荆某最佳救治时机。

【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诊治荆某过程中,对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够得力的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延误了被鉴定人荆某最佳救治时机,使其丧失身存机会,与荆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到荆某为恶性肿瘤晚期,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轻微责任程度。

警示

临床上对于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诊治,要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尤其注意病情变化,对患者疾病严重性加强认识,由于此时期患者抵抗力差、机体反应力弱,有些临床征象可能表现的不明显而失去诊疗时机。在病情危重的抢救时,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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