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抑郁症高坠死亡
【病史摘要】
郭某因发现意识障碍1小时余于某年10月10日至某医院救治。1年前,患者曾于某安康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入院查体: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深昏迷状,被动体位,推入病房,查体不合作。初步诊断:昏迷待查,三环类抗抑郁药中毒?入院后给予洗胃、催醒、保护重要脏器及对症支持治疗。10月15日凌晨郭某被发现死于某医院内科楼前。
【死亡原因】
11月10日某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书:郭某的死亡原为高坠致多脏器损伤致死。
【患方陈述】
患者郭某家属认为某医院在郭某在院期间看护不到位,告知不充分,医院防护措施不足等,存在过错,要求赔偿。
【医方陈述】
患方隐瞒部分病史,诊断及治疗符合当地医疗水平,且所用药物为抗生素符合患者病情对症治疗。
【评析】
郭某系抑郁症患者。某医院根据其入院时临床表现,结合现病史,初步诊断为:昏迷待查,三环类抗抑郁药中毒?并无原则性错误。医方接诊后及时给予洗胃处理,收入院后给予催醒、保护重要脏器及对症支持治疗,医方上述诊疗行为符合药物中毒的救治规范,医方在治疗方面无明显过错行为。
据公安机关调查发现,10月15日凌晨左右,郭某趁医护人员及陪护家属不注意,独自一人上到楼顶,坠楼死亡。以此分析,医方存在以下过错行为:①对被鉴定人郭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所表现的情绪波动及潜在的自杀倾向,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②对严重抑郁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未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导致被鉴定人郭某在治疗过程中心理发生改变,选择极端方式;③告知义务欠完善,存在没有对患者家属进行相应的告知;④未将被鉴定人郭某及时转入精神科进行专科治疗,转诊义务欠完善。
【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诊治郭某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未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告知义务及转诊义务欠完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郭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轻微责任程度。
警示
该案提醒医务人员对有潜在自杀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应及时转往精神病专科医院,并及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心理疏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