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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冠心病急性发作
关键词
冠心病急性发作(1.00);患者(0.51);十二指肠镜检查(0.34);抢救(0.22);冠心病(0.16);医院(0.14);死亡原因(0.12);死亡(0.12);麻醉(0.11);高血压病(0.10)
正文

案例 冠心病急性发作

【病史摘要】

旷某男性,63岁。因上腹隐痛1天,黑便7次伴躁动于某年2月8日至某县医院就医。既往病史:冠心病、高血压病史2年,胆结石、泌尿系统结石病史。查体:T 36.2℃,P 100次/分,R 20次/分,BP 150/85mmHg,神清,合作,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啰音,心率100次/分,律齐,无杂音,上腹部压痛,无反跳痛,双下肢不肿。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百分比78.7%,血红蛋白81g/L,白细胞数目16.6×109/L。入院诊断:黑便查因:消化道溃疡出血;消化道肿瘤;高血压病3级 (高危型);休克早期。入院后予以绝对卧床休息,护胃、止血、纠正电解质失衡,入院后未解大便,上腹痛逐渐消失,头晕、乏力,眼花现象消失,患者病情明显好转且未加重,消化道出血已得到控制,在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及患者家属的理解后予以行无痛胃镜检查,明确诊断以指导治疗。2月10日8时30分行无痛胃镜检查,注入 (静脉)丙泊酚9ml后行胃镜检查,过程顺利,见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有白苔,无活动性出血。8时40分术后患者出现呼吸、心跳相继抑制,血压下降,立即行胸外心脏按压,经积极抢救后患者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血压回升且稳定。告知患者家属同意后于10时40分转上级医院ICU治疗,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

3月3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旷某死亡原因符合在高血压病、冠心病的基础上,麻醉后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患方陈述】

某县医院为患者做无痛胃镜前未将风险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没有要求患者或家属在麻醉同意书和风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给患者推注麻醉药品的是护士,且没有穿医院制服,违反医疗诊治相关规定;医方已发现患者有高血压病,仍对其行无痛胃镜检查存在过错。

【医方陈述】

患者死亡原因在于其自身原有疾病,该院对患者的诊断无误,治疗及抢救行为正确及时。

【评析】

某县医院根据旷某入院时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正确。患者有胃镜检查适应证,该院在告知患者及家属后,行无痛胃镜检查符合医疗常规。旷某呼吸、心搏骤停的发生主要系冠心病急性发作所致,尽管某县医院给予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但未按急性冠脉综合征给予相应的综合抢救,存在抢救措施不完善的过失。患者高龄,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加之有贫血,属高危患者,麻醉、胃镜检查均可加重其原有疾病进展,应充分向患者本人及家属告知。医方由于对患者病情的发展缺乏预见性,也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失 (无痛胃镜检查风险知情同意书患者及家属未签字)。旷某死亡的发生主要与其所患冠心病急性发作有关,该病死亡率高,难以预防,因此其死亡的发生主要是其所患冠心病的转归所致,医方在对患者的治疗抢救过程中存在抢救措施不完善,告知不充分的过失行为,也与患者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某县医院在对旷某进行胃镜检查时,因患者高龄,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加之有贫血,属高危患者,麻醉、胃镜检查均可加重其原有疾病进展,未充分向患者本人及家属告知;在对旷某进行抢救时,未按急性冠脉综合征给予相应的综合抢救措施。存在未尽到应有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抢救不及时、治疗措施不完善的过错,该过错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使患者丧失生存机会,结合心肌梗死临床上死亡率高,及医院的级别和水平因素,建议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程度。

警示

基层医院对患者进行有风险的相关检查时,要充分考虑患者的高龄,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的高危患者,麻醉、检查均可加重其原有疾病进展,应充分向患者本人及家属告知;急性心肌梗死为高死亡风险急症,治疗抢救上应分秒必争,治疗措施包括早期冠脉溶栓再通、抗血小板、抗凝、他汀抗炎及抗心律失常等综合急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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