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急性心肌梗死
【病史摘要】
刘某因突然出现上腹部疼痛,呈持续性伴胸闷,左肩部疼痛持续40分钟于某年12月9日12时40分至某镇卫生医院急诊就医。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病史。12时42分心电图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查体:BP153/98mmHg,心率80次/分,律齐,未闻及杂音。给予吸氧、心电监护,绝对卧床休息,告病危。12时50分左右患者突然抽搐,心电监护示室颤,立即胸外心脏按压,除颤、肾上腺素等抢救,抢救约半小时,患者一直不能较长时间维持自主心跳,血压下降,患者病情仍持续恶化,呼吸、心跳渐消失,给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人工呼吸,呼吸兴奋剂尼可刹米、洛贝林反复多次静推,患者自主呼吸、心跳不恢复,病情危重。患者家属要求继续抢救,患者仍无心跳、呼吸恢复,心电图示无心电活动,抢救无效,于16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
次年2月4日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刘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患方陈述】
患者刘某入院时神志清楚,医方未能尽职尽责按诊疗规范进行抢救,导致患者丧失生存机会,医方过错与死亡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医方陈述】
对刘某的整个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操作,不存在过错;并针对患者的病情变化给予积极的对症治疗和及时抢救。患者死亡为其自身疾病进展迅猛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
【评析】
患者刘某入某镇卫生院后,诊断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正确。急性心肌梗死为高死亡风险急症,治疗抢救上应分秒必争,治疗措施包括早期冠脉再通(溶栓或CPI)、抗血小板、抗凝、他汀抗炎及抗心律失常等综合急救处理。尽管患者入院后医方给予了吸氧、心电监护等一般性治疗措施,但院方重要的血指标包括凝血、心肌酶等检查及重要的口服药物治疗措施缺如,从心电图(12时42分)发现急性下壁心肌梗死至室颤发生(12时50分)历时8分钟,其间医方未完全按急性心肌梗死的治疗原则进行针对性治疗 (无病历记录)。此外,在发现室颤后应首选电除颤。因此院方存在抢救不及时,治疗措施不完善的医疗过错,与其病情迅速进展而死亡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急性心肌梗死临床上死亡率高,有时即使正确救治也难以避免死亡,因此,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也与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自身严重疾病均与患者死亡后果有关。
【鉴定意见】
某镇卫生院在对刘某诊疗过程中,未完全按急性心肌梗死的治疗原则进行针对性治疗 (无病历记录),在发现室颤后未及时首选电除颤。存在抢救不及时、治疗措施不完善的过错,该过错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使患者丧失生存机会,结合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临床上死亡率高,及医院的级别和水平因素,建议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程度。
警示
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为高死亡风险急症,治疗抢救上应分秒必争,治疗措施包括早期冠脉溶栓再通、抗血小板、抗凝、他汀抗炎及抗心律失常等综合急救处理。在发现室颤后应首选电除颤。这是对基层医院最基本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