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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
病历(1.00);书写(0.79);注意事项(0.14);患者(0.05);必须(0.05);记录(0.04);应当(0.04);手术(0.03);抢救(0.03);输血(0.02)
正文

病历书写的注意事项

1.病历书写必须客观和真实

(1)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2)入院记录中一般情况填写要完整;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过敏史等情况让患者或其家属知晓,并签字。

(3)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能用刮擦、黏涂等办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来记录的清楚可辨。

(5)手术记录一般情况下,必须由手术者本人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但最终要由术者签字;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时必须仔细、详细、认真、真实,不能用套话;术中出血情况及抢救情况,一定要如实书写;手术有难度,必须在手术记录中显示出来。

(6)医嘱的改动,用药情况,体温单上体温的变化,化验检查结果的变化,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出院的,一定要随时写在病程上,必要时要有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不应当再对病历内容进行修改,包括整理或完善病历。

2.病历记录必须准确

 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准确,计量单位符合规范。

切忌使用口头话、白话,否则,容易给人基础知识不牢的印象,直接导致患者对医方的不信任。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若因病历书写潦草或混乱,影响鉴定人员对其整个诊疗过程判断的,将使医方处于不利地位。

3.病历书写必须及时

 医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内容的书写。

(1)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必须完成入院记录。

(2)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3)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1次病程记录。

(4)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1次病程,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1次病程。

同时,《病历书写规范》还规定如果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时,可以在抢救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因病历书写不及时,被视为不作为的案例时有发生。特别是对病危患者的抢救,当出现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时,患方将立即要求封存病历,而失去补记的时机。

4.病历记录必须完整

病历的完整性往往为医务人员所忽略,例如病历中缺少关键性的检查报告,输血后病历中无输血单等,使得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例如,一外伤患者,腹腔多发脏器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医嘱中记录输血8单位,但未见相应输血单,导致对医方的抢救措施认定困难,不能明确8单位血液制品已进入患者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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