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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
标准(1.00);危险(0.84);注意(0.76);病历(0.10);认定(0.07);水平(0.06);行为(0.06);医师(0.05);诊疗行为(0.05);洛阳正骨临床丛书-护理规范(0.04)
正文

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判断医务人员所尽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是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1.具体标准

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具体标准是判断某一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性来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并不困难,关键需要鉴定人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首先要明确指出在特定的病例及特定的条件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要求的,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如何执行的,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例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则应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断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 《执业医师法》第23条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同样可推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对瑕疵病历资料处理原则:送检病历资料存在下列瑕疵的,应当区分情况做出处理:①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②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③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者可作为鉴定依据。

2.抽象标准

 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抽象标准作为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抽象标准是确定医疗行为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以 “医疗水准”作为医疗过错的衡量标准,我国多数学者认同依据医疗行为时的医疗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基准。《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就是对医疗过错的明确规定。由于医学水平是医学科学发展的最高水平。医疗水平则是损害发生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所以,《侵权责任法》第57条明确规定为 “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而不是医学水平。《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100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确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医疗过失,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应考虑医疗行为时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1)专门性因素:

现代医疗技术日趋高度专门化,具体表现为医院的专门化和医生分工日益专业化。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有医师、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之分工;综合性医院又分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等科室,每个科内都有专门的医师,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从专业分工的角度评判,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而对其专业领域之外的医疗行为,其医疗危险注意义务不能等同于该领域的专门医生。

(2)地域性:

判断医疗过错也应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医疗水平的差异。落后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药品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可能达到发达地区的水平,所以对于落后地区的医疗水准应结合该地区具体情况认定。医生有义务提高医疗水平使其达到法律的最低要求,只有在客观因素 (如医疗设备、药品)的制约下,才考虑降低医生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医疗设备、物资、药品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在认定医务人员的过错时应当予以考虑。

(3)紧急性:

医疗上的紧急性主要体现在急症、危重患者的抢救或治疗过程中出现难以预见或即使预见到也难以避免的紧急情形。在紧急情形下,医生不可能像在正常情形下那样对患者的病情及症状做详细的检查、诊断,而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技术对病症迅速做出判断并及时安排抢救,以尽可能排除危险,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在此情形下,医生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及预见能力等综合能力低于正常情形是不争的事实,其医疗危险注意义务也应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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