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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分类
关键词
危险(1.00);注意(0.90);患者(0.20);的分类(0.17);治疗(0.09);的患者(0.07);诊断(0.07);损害(0.05);治疗措施(0.04);治疗能力(0.04)
正文

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分类

(一)依据内容不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分为:

一般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和特殊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1.一般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是贯穿于医疗活动全过程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是对医疗行为提供者的传统性要求。依不同的医疗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诊断过程、治疗过程、手术过程、注射过程、抽血输血过程、护理过程中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等。这些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在职业操作规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以诊断和治疗过程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为例:

(1)诊断过程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诊断是指对患者的症状、检查结果进行综合以推测病因。医生诊断的方法主要有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等。具体包括:①合理询问病史:全面仔细询问所有病史,没有遗漏。②合理检查:包括物理、实验室、影像学、组织学检查等。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根据病史、查体结果初步判断行针对性的辅助检查。③合理诊断:结合患者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及时做出合理的诊断。

(2)治疗过程中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主要指治疗过程中应遵循医疗规范与常规。包括:①合理处置:包括治疗方法符合常规,技术操作符合规范,施行了必要的留观、转诊、会诊等。②合理观察:是医疗过程中重要的环节,通过观察可以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有助于及时调整诊断思路和治疗方向。如外科医生对术后出现并发症的观察处理;护士按时巡视、观察患者出现的病情变化,并及时上报医生等内容。

2.特殊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是在医疗损害诉讼的发展过程中逐步从一般医疗危险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的,主要有说明义务、转医义务、保密义务等,几项特殊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在医疗行为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最终被加以单独认定。

(1)说明义务:

是指医生对患者患病情况、治疗措施、配合治疗方法、治疗所伴随的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及患者应遵循的生活、工作习惯等事项必须加以说明的义务。说明的病情既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也包括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诊断信息;说明的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治疗措施及其利弊、拟采用的措施及其治疗效果及大约所需的费用、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害性。特殊情形下,还要作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等方面的说明,医疗风险包括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包括可选择的各种治疗方案及其利弊。只要患者本人具有较充分的理解能力,医方都应当向患者作出说明。当患者本人处于昏迷状态或因其他事由缺乏相应的理解能力时,对患者采取手术、特殊检查等治疗措施,应向患者的家属或关系人说明。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家属首先是配偶,如无配偶则是父母或子女,再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人是指患者具有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人,如患者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转医义务:

是指医生对本专业领域之外的患者、对超出本人治疗能力的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院的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

转医说明义务:指医师对于本领域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本人治疗能力的患者负有作出转医指示的说明义务。

转医运送义务:指医师对于本领域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本人治疗能力的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的义务。

转医义务主要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况:①患者的疾病属于医师专门领域之外时;②医师对患者的诊疗能力不充分或不具备时;③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转医发生非常明显的改善效果时。

(3)保密义务:

是对于疾病诊疗相关的患者隐私,医方必须予以保密,在未得到患者许可情况下不得泄露给他人。

《侵权责任法》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据主体不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分为:

医疗机构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和医务人员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1.医疗机构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依法登记执业,抢救危急患者,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使用、教育和培训义务,监控医疗服务质量,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时的报告义务,现场实物的封存和保管义务等。

2.医务人员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1)告知义务:

指医师就患者病情、治疗方法及治疗可能产生的风险等事项对患者和 (或)家属加以说明的义务。

(2)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并不限于发生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况,只要在医疗活动中发现患者不良反应,可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过失行为损害后果的扩大。”

(3)审慎治疗义务:

对患者进行诊断之后,依据诊断结论对患者加以治疗,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等。

(4)转诊义务:

医生对本领域之外或者超出本人治疗能力的患者有安全、快速转运到有条件的医院治疗的义务。

(5)保护患者隐私义务:

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诊疗记录有保密的义务。

(6)其他义务:

如指导患者进行疗养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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