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概念
未尽到应尽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是医疗损害民事诉讼法律构成要件之一,属于民事诉讼法律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内容,即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的框架内,所谓的医疗过错就是指医疗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过失的判断通常不对二者加以区分,而主要以是否尽到应尽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来判断。
所谓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应当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务人员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的遵守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