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不同意,是指患者、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或提出的治疗方案。
2.知情不同意可区分为部分不同意与全部不同意。其中包括诊断方法、治疗方法、手术与否及手术方案、用药选择、费用等方面的不同意。
3.对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种种不同意见,医生在反思自身的意见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的意见后,仍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则应再次或多次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耐心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说服他们同意医生的意见。如患者仍坚持己见,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
(1)如患者出于降低费用原因,提出改用其他治疗方法或其他药物,而对疗效及患者康复没有严重影响,医生可考虑接受病方意见,修改原有治疗方案。
(2)患者出于提高诊断的准确率和治疗效果,提出种种补充或修改意见,且这种意见有其可取之处,并愿承担费用,医生可接受患者的意见,修改原有方案,形成新的知情同意书。
(3)患者从他处得知另有其他治疗方法,且自认为这种方法优于现时医生向其提出的治疗方案,医生在向其说明后仍不接受,可同意其选择,并协助做好转院或其他手续。如在转院中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或劝阻。
(4)患者不同意或怀疑医生提出的诊断措施或诊断结论,要求另选医院,医生应同意其自主选择。
(5)所有不同意,都要明确记录在案,以备查用。某些重要的不同意应有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签字。
4.对患者已明确表示的不同意,医生一般应当按患者的意见处置。如患者的意见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或可能给患者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再次充分说明,对于仍坚持其意见者,医生可以拒绝并报告医院授权的负责人。
附:特殊情况告知书模板(手术知情同意书)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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