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没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时,如12岁以下儿童、精神患者、昏迷、休克、双手外伤无法签字等,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理签字。
2.除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不是患者本人签名者必须先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书上患者指定的代理人签名。
3.当上述人员均不在场,患者意识不清又必须立即抢救患者生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紧急避险”的原则处理,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先进行治疗,并且尽快通知患者亲属。
4.对患者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情况,也应如实地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必须将有关问题用患者或家属能够听懂的语言,详细、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并用科学的医学术语记载在知情同意书或病历中,包括诊断、治疗或检查名称,手术、治疗或检查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风险的程度及其后果,然后由患者和医生签字。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5.一般情况下重大的治疗或检查方法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手术必须由手术者本人,亲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话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特殊情况下(比如夜班、急诊)可由住院医师办理,但是应将谈话内容和结果及时向上级医生报告。
6.对患者的告知,凡可能增加患者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患者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可以先向其亲属解释,请其亲属决定是否向患者讲清楚病情及治疗方法,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告知患者,必须由患者签署委托家属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7.对患者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一些、条理清晰一些,并鼓励患者提出自己的疑惑和尽可能地解答患者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患者的告知。
8.对患者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9.为患者的告知创造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表达医生对患者健康的深切关怀,鼓励患者战胜疾病的勇气。
10.对于执意授权子女代替自己意愿的老年患者,医生应亲自与患者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子女的决定与患者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生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患者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生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
11.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患者,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生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生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的同意方法。
12.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生的治疗决策时,医生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生的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