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内容过于简单
如有些医疗机构只在协议书中注明“注意风险”,而无具体的风险内容;还有一些医疗机构在风险的项目后用“对勾”做标记,不仅形式太简单,无法证明选项后的“对勾”是否为事后添加。因此,告知书的制作应细化,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告知,不要因为麻烦而在告知环节省略重要内容。
(二)告知内容拘泥于固定格式,未体现出不同患儿之间风险内容的不同
有些医疗机构,告知书的形式都是格式化的,所有患儿都签署相同的协议书,所有可能的风险都被一一列出,但是这种告知书的缺陷就是每一位患儿的病情都不尽相同,存在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告知书缺少针对性,无法体现特殊的医疗风险,难免出现告知不全的现象。对一些特殊的检查或治疗,或者病情特殊的患儿,可单独制作不同的风险告知书,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告知,避免因为笼统告知而造成的医疗风险。
(三)当患方拒绝治疗时,医生应将拒绝治疗的具体风险后果向患方书写告知并解释清楚,再请患方确认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儿有损害,但是患儿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很多医疗机构这种情况下的习惯做法是:在病历中记载“患儿××拒绝接受××检查及治疗,已告知其风险,后果患儿自负。”其实,如果患方对此进行否认的话,医生是无法证明曾向患方交代过拒绝治疗的具体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