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3.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4.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5.对以下两类人员:
一是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急救患者。即“三无”患者,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患者。
二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患者。
所发生的应急救助产生的两类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将从各地设立的医疗救助基金中申请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