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纠纷的定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人们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事件日益增多。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患纠纷约7万件,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何正确认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是医疗机构、法律部门、舆论界及社会各界都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所谓医患纠纷,狭义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引发争议的事件(常指医疗纠纷);广义是指患方认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权益(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受到侵害,要求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
(二)医患纠纷的特点
医患纠纷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的特殊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医患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
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方,其他群体之间的纠纷即使有医疗服务的内容也不属于医患纠纷。例如,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患纠纷。
其中“医”指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虽然由医护人员的行为引起,但成为医患纠纷的一方主体主要仍是医疗机构。“患”是患方,不仅指患者,还包括其他所有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在特殊情况下,非患者亦可成医患纠纷的主体,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
2.医患纠纷的客体为患者的权益和财产权
患者的各种民事权益中,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大多数医患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实践中,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或者怀疑患者发生了诸如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痛苦增加、医疗时间延长或医疗费用增加以及其他的人身伤害等不良医疗后果。并认为不良医疗后果与医疗活动本身有关,便产生了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的客体还包括财产权。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依价付款已被社会所接受,一旦服务存在瑕疵,患方认为物非所值,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也会引发医患纠纷。
3.医患纠纷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诊疗护理服务是一个较大的范围,贯穿于患者整个就医过程,无论哪个环节,无论医生、护士或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整个诊疗护理服务过程的一部分。而患者是这一服务工程的中心。
(三)医患纠纷的分类
1.按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类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患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患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是引起医患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医疗事故包括手术性医疗事故、非手术性医疗事故、输血输液医疗事故、护理工作医疗事故、美容医疗事故、医院管理混乱导致的医疗事故等。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患纠纷包括医方行为引起的医患纠纷,如不实承诺或虚假广告引起的纠纷;患方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如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发生自杀或他杀,及医疗意外、疾病的自然转归、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引起的纠纷。
2.按医患纠纷的来源分类
根据医患纠纷的来源,将医患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
(1)医源性医患纠纷:
医源性医患纠纷是指由于医方因素引起的纠纷,又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1)医疗过失纠纷:
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出现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引发纠纷。此类纠纷多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出现疏忽、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或不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等引发。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由于医方在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收费、医院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患方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引发纠纷。此类纠纷多由于医院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及医院管理不善等引发。
(2)非医源性医患纠纷:
非医源性医患纠纷指非医方因素引起的纠纷。
1)包括无医疗过失性纠纷和患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前者包括疾病自然转归、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意外等引起的纠纷。
2)患方自身因素:因患方自身因素延误治疗,或自身疏忽导致不良后果的,如患者不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在诊疗过程中不配合治疗,擅自离院,非精神疾病患者在诊疗期间发生自杀、他杀和意外伤害等。及部分患方存在不良动机,有意嫁祸医方或企图通过吵闹甚至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挑起纠纷,以期获得不当经济利益。
3)其他事件引发的医患纠纷:一些患者涉及交通事故、劳资纠纷等争议,这些患者的伤情处理后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走向和结果。当争议各方对医院出具的诊疗证明等文件不满意时,有可能会引发医患纠纷。
3.按医患纠纷发生的学科分类
按医患纠纷发生的学科进行分类,可分为:内科医患纠纷、外科医患纠纷、妇产科医患纠纷、儿科医患纠纷、神经科医患纠纷等。这种分类方法紧密结合医学科学规律,体现了专业特点,适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四)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等多层次的背景。
1.社会原因
(1)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愈演愈烈,追本溯源,与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有关。虽然经过几十年努力,我国已形成覆盖13亿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仍然较低,重大和特大疾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健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人民群众的医疗相关负担仍然较重,这使有些人把 “看病贵、看病难”的矛盾转向医院和医务人员,医患之间的诚信缺失,信任度降低,从而激化了医患矛盾;同时,以药补医机制仍未从根本上破除,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与用人制度仍未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仍有待进一步改进。
(2)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
公平和公正的舆论导向对于建设良好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由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整体上的医疗常识水平不足,造成目前社会舆论过分倾向患者群体,给公众造成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既定印象,不恰当的舆论倾向不仅助长了个别患者的非理性行为,也让整个社会对于医疗行业产生了消极印象。个别新闻媒体为了获取轰动效应,不顾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科学性,在一些医疗纠纷尚未调查清楚前,竞相发表有失客观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恶化了医患关系,加剧了医患纠纷的发生。
2.医方原因
当前的医务人员,要面对持续不断的诸多压力。如救治患者的责任压力、需要不断更新医学知识的压力、无法正常休息的压力等,这些可能引起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造成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沟通不良,缺乏人文关怀,沟通中缺乏情感交流和技巧等问题。部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解释不清或告知不详,无法很好地执行知情同意的义务,一旦医疗效果低于预期,便容易引起医患纠纷。部分医护人员在工作中缺乏高度的责任心,未严格执行医院的医疗规章制度,粗心大意;在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缺乏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修养,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让患者产生不满情绪,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3.患方原因
患者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当前,医学方面尚存许多未知领域,对于人类所患的各种疾病,医学所能做到的更多的是缓解而非治愈,这不是医生的无能,而是受制于医学发展阶段的局限。即便是对某些常见病,由于病患个体的差异,医学有时也不能提供有效治疗。对医学的局限性和风险性认识不够、期望过高,是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另有部分患者的道德修养欠缺,故意惹是生非,刁难医护人员,更有甚者故意制造纠纷,以达到经济赔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