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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处理中的沟通技巧:案例二
正文

1.患者一般情况

患者男性,42岁,农民。

2.病史及诊疗经过

患者因“左前臂外伤钢板固定术后1年”于某年8月27日入住某医院骨科,入院查体:左前臂远1/3掌侧及背侧有陈旧性手术瘢痕,愈合良好,可及轻压痛,左前臂活动及感觉良好,左手抓握受限;X光片示:左尺桡骨骨折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骨折线消失。8月28日行左尺桡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术。术中发现尺骨近端钢板近侧第二、三螺钉钉帽变形,内六孔完全失效,取出其余螺钉后,将远侧钢板撬起,在近端第三螺钉处将钢板向近端折弯,螺钉周围扩孔,将包绕螺钉的骨质去除,取出此螺钉,发现一约1cm×1.5cm骨片随螺钉翘起,同法取出近端第二枚螺钉,全部取出螺钉后将钢板取出,按压骨片复位,7号线固定。术后安返病房,予以补液、抗炎、小夹板固定等治疗。9月2日复查X光片提示:骨折处正位对线良,侧位见骨片分离。患者9月3日出院。出院记录写明:切口Ι/甲愈合。医方在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书的临床诊断栏写有:左尺骨近端骨片(1.5cm)掀起。因患者对骨片掀起有质疑,治疗组医生承诺:左尺骨骨片1月左右临床愈合,如果出现骨折不愈合,后果由院方承担。

9月11日患者门诊复诊,予拆线、继予夹板固定。10月11日起患者多次在外院门诊治疗,12月7日X光片示:左侧尺骨近端骨皮质不连续,断端骨痂形成,对位线尚可。

3.患者诉求

医方手术时不遵守医疗规范,不负责任且操作不当,医疗措施存在明显过错造成患方出现新的骨折,骨片分离,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4.纠纷要点

(1)患方认为:

医方医疗行为违反常规,主观上存在过错,术前、术后均未告知患者,隐瞒病情,在患者强烈要求下复查X光片提示已骨折;医方过错造成患者骨折至今仍未愈合,手臂不能屈伸,构成伤残,要求其履行承诺。

(2)医方认为:

医院对患者行内固定取出术,因术中出现钉帽螺丝失效,取钉困难导致钉孔处骨片翘起,属于手术并发症,医院术前、术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发症发生后,医院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治疗措施,但患者不配合治疗。

5.纠纷分析

(1)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愈合良好,有内固定取出术的手术指征。因手术过程中取钢板螺钉困难,导致左尺骨再次骨折,属于手术并发症。医方手术未违反操作常规,术前对该并发症的发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

(2)并发症发生后,医方进行了小夹板外固定治疗,处理得当。但患者不积极配合医方的治疗,客观上增加了骨折畸形愈合的风险。

(3)经后期治疗,患者目前骨折已经愈合,存在左前臂旋转功能轻度受限,此后果与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有一定关系。

(4)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沟通不足,在取钉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交代继续取出内固定物可能存在的风险。

6.沟通与处理

法院认为此案例医方存在沟通不足等过失,判决医方对患方进行适度赔偿。

7.经验教训

(1)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仍然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2)患方在并非第一次骨折手术的接诊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的过程中,手术医生在发现内固定材料有不同程度损坏现象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难度将增加时,没有充分尽到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没有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告知手术风险,且用力不当,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出现“左侧尺骨骨折”症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患者及其家属亦应享有对手术进程中所遇情况及风险后果的知情权,医方在发现客观上手术取出内固定物难度增加时,特别是原告并非全麻的情况下,医生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继续取出内固定物的风险并取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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