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
患者,男性,32岁,经济学博士。
2.病史及诊疗过程
患者自述近两年失眠多梦,茶饭不香,曾在国外就诊考虑有轻度抑郁。半年前回国,感饮食不佳,手脚心发热,情绪时有低落,家人建议服用中药调理治疗。某日,在其父与弟弟的陪同下至某三甲医院中医科就诊。医生询问患者病史后考虑患者为抑郁状态(病历上未注明该诊断)。给予方剂中药安神理气,同时开具西药“左洛复”抗抑郁治疗。病历上亦未载明服药的相关注意事项。该患者服用左洛复3日后,在家中跳楼自杀。
3.患者家属诉求
事件发生后家属诉至法院,认为“左洛复”的药品说明书中已明确注明服用该药物的早期可能会诱发患者的自杀倾向,故说明书中要求,在开具该药品时,医生应当告知家属加强看护。家属认为接诊医生未进行告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故对患者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4.纠纷要点
(1)服用“左洛复”需不需要告知?
(2)有没有告知?
(3)违反告知义务与患者的医疗结局是否相关?
5.纠纷分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左洛复”的药品说明书中已明确注明服用该药物的早期可能会诱发患者的自杀倾向,故而说明书中要求开具该药品时医生应当告知家属加强看护。而医生开具“左洛复”时未向患者家属交代服用此药早期有可能会诱发患者出现自杀倾向,并应当加强监护。未尽告知义务,负有责任。
6.沟通与处理
(1)开具精神类药物给患者的过程中,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药物的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对于本身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更应该注意。法院认为本案例中医生未能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对患者自杀死亡的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判决医方予以赔偿。
(2)事发之后,院方组织医护人员开展学习与反思会议,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7.经验教训
(1)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等。
(2)这个案例告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医患沟通的内容包括告知患者的病情、可能的预后、治疗的方案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本案例中告知的内容应当在病历中予以注明,例如不良的后果、药品的副作用等,提醒家属加强监护。唯其如此才算尽到法律意义上的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