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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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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患纠纷的分类,目前无论医学界或者法学界都没有形成比较权威的定论,从医疗和法律的角度,医患纠纷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从医学层面,根据医患纠纷的起因不同,可以将医患纠纷分为医疗纠纷与非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

也称医源性纠纷,泛指医患双方基于医疗行为的争议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危害而引起的争议;医患双方因医疗后果处理方案而产生的纠纷;以及患者家属对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失误,如施行不必要的检查、手术,使用不必要的药物或高值耗材等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根据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有无过失,可进一步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与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1)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是指医患双方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纠纷。有过失的医疗纠纷以存在不良的后果,造成人身损害或增加痛苦为前提,并以后果轻重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差错纠纷。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是否系医方的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中一般出现残废,组织器官损伤,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并且该后果的成因涉及复杂而专业的医学内容,一般需要通过专业机构鉴定以确定医方的过错。医疗差错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于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具有身体损害的事实,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认识不一而发生的纠纷。

(2)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是指医患双方对于患者的人身损害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导致的,还是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有关,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比如医生在对患者的诊疗中,会根据患者自身的症状及体征,结合患者病情阶段制订相应的治疗方案。但是因为个体差异、病情转归不同、药物对疾病的疗效不一等,出现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者意外,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而是由于患者特殊体质或疾病本身的发展导致的结果,家属存有质疑因而发生纠纷。

2.非医疗纠纷

也称非医源性纠纷,是相对医疗纠纷而言的一种分类,泛指医患双方因非医疗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其涉及的既可以是生命健康权也可以是财产权、隐私权等。比如医患双方就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摔倒、碰撞导致受伤,住院患者在医院选择自杀等意外伤害的责任承担而产生的纠纷,或者医患双方就医疗费用、服务态度、侵犯隐私等责任承担发生争议。这类纠纷并非诊疗、护理存在过错而引起,而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二)从法学层面,医患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根据医患关系的性质,医患纠纷又分为基于医疗合同的医患纠纷,基于无因管理的医患纠纷和基于强制诊疗的医患纠纷。

1.基于医疗合同的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主动到医疗机构就诊而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的医患纠纷。患者到医院一旦挂号就诊,便与医院建立了医疗契约,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中,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受到人身伤害发生纠纷,或者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患者的人身伤害,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执,例如,患者拖欠医疗费、医方诊断错误造成患者多付医疗费用等,产生的医患纠纷,就属于基于医疗合同的医患纠纷。

2.基于无因管理的医患纠纷是指医方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而主动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例如对于自杀未遂而又不愿意治疗者给予治疗,或者医院外发现昏迷患者给予紧急治疗等,医患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由此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无因管理的医患纠纷。

3.基于强制诊疗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负有强制诊疗义务而对某些应接受强制诊疗人员所做的诊疗、护理服务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强制诊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维护社会秩序,而对某些公民采取强制诊疗的措施,以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目的。例如,对有可能传播甲类传染病及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等实施强制性诊疗。强制诊疗活动中,如出现诊疗行为、服务态度不规范的情况,也会发生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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