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医学知识掌握的不对称,医务人员有义务为患者制订最适合的诊疗方案,在患者知情的前提下,应建议患方接受医方的意见,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如发生在日本的一著名知情同意诉讼案———病人基于宗教信仰拒绝接受输血案。案件的原告名为花子,是一名耶和华见证者(Jehovah's Witness),因肝脏肿瘤需要手术。入院时,花子便向医生声明自己因信仰而不愿接受输血,但术中因出血量较多危及生命,医生为花子进行了输血治疗。术后花子非常痛苦,遂以侵犯自己的自主决策权为由将医院与医生告上法庭。审判此案的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2000年2月29日的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医生为了切除病人的肝脏肿瘤而为病人施行手术,其目的是维护病人的生命及健康的权利,是医生基于自己职业而应尽的义务。但是,当病人认为输血违反自己的宗教信仰,明确表示拒绝时,病人的这种意思决定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尊重。”又如,在乳腺癌保乳手术中,保乳适应证的第一条为:病人有强烈的保乳愿望。即使病情已经不适合保乳,但如果病人在对病情及预后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保持完好的体型,依然决定保乳,医生不得以延长生命为由切除其乳房。
当对患者适合的诊疗方案与其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相悖时,医务人员必须向病人及家属详尽告知病人的病情、必须采取的诊疗措施及如不采取该措施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反复劝说病人及家属权衡利弊,接受拟定的合理的诊疗方案,在交谈中可使用如“假如是我的家人,我会选择……诊疗方案”,让病人及家属认同医方是从患方的角度出发,为患方的利益考虑的,如果经一再劝说,患方执意拒绝,不配合治疗,则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让患方写明拒绝理由,并签署“病情了解,风险已知,后果自负或要求施行……方案”等字样,并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