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对于“不宜向患者说明”的理解,一般认为是为避免产生不利后果。所谓不利后果,是指任何可能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等不利于治疗等后果。
那么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患者如恶性肿瘤、传染性疾病和危重疾病等,是应该尊重病人的知情权而告知病人实情,还是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对病人隐瞒病情呢?我国传统的理念和做法是选择后者,而在西方国家,向癌症患者本人如实告知病情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一批学者做了较大样本的调查和测试,发现对癌症病人采取充分的、有技巧地告知,比隐瞒病情效果会更好,隐瞒病情可能会诱发一些更为不利的后果,如医生对一个肝癌患者隐瞒病情,告知其为肝硬化,患者会按照肝硬化去判断今后的起居和用药,照样加班,照样饮酒,不按时服药,不按时复查,结果会很糟糕。所以,我们有必要转变告知观念,将是否告知的原则性问题转变为如何告知的技术性问题。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了以下医生告知策略:①医生应预先有一个计划;②告知病情时应留有余地,让病人有一个逐步接受现实的机会;③分多次告知;④在告知病情的同时,应尽可能给病人以希望;⑤不欺骗病人;⑥告知过程中,应让病人有充分宣泄情绪的机会,并及时给予治疗;⑦告知病情后,应与病人共同制订未来的生活和治疗计划,并进一步保持密切的医患接触。需要指出的是,不欺骗病人的前提需尊重患者的权利,因为患者有知道自己真实病情的权利,也有不想知道的权利。因此,我们在选择告知对象时,首先应了解患者到底是否想知道实情,再根据患者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个性心理特征等确定是否告知以及告知多少。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强的病人,可以在适当的时机直接告知病人,但语言应该婉转,给病人治疗上的希望。如“很遗憾,结果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乐观,经过检查,你得的是乳腺癌,不过你不要太担心,现在医学诊疗技术已经很先进了,对乳腺癌的治疗方法很成熟,5年生存率达到90%以上,只要你积极配合手术及术后的放化疗,治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对于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或者不愿直面病情,一意逃避的病人,留有余地的分次告知病情,可能更有利于疾病的康复。如一位得了胃癌的患者,一直认为自己得的是胃溃疡,当医生提出术后化疗时,患者无法接受,可以做如下告知:“您得的是胃溃疡,但有一部分病变在病理上看不太好,为了防止这种病变进一步向恶性转变,需要进行化疗。”强烈的求生欲望是人的本能,只要了解了自己的病情,即使是部分了解,病人也会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
那么合适的告知时机如何把握呢?对于不良医疗信息的接受,患者心理一般经历情绪不稳定、低落和平稳三个时期。在情绪不稳定期,患者表现出烦躁、易怒、抱怨、对医护人员不信任,此时,如果向患者告知医疗不良信息时,结果可能是有害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因此,可事先对患者的一般情况、情绪状态和对治疗的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只有在确定患者的情绪转向平稳期,才能进一步向其告知病情发展和拟采用的治疗措施等。
在特殊疾病告知时,医务人员的态度非常重要,有时可能成为医患纠纷的导火线。据调查,病人难以接受的告知态度是:冷漠寡淡、漫不经心、无同感心。在告知坏消息造成医患冲突中,很多情况下与病情本身关系不大,更多的是病人及家属认为医生没有尽力。在病人及家属面临灾难时,他们觉得医生很冷漠,没有同感心。同感心指的是一种能够深入他人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的能力。医生在和病人的交往过程中,能运用同感心理解病人的情绪,并且学会运用同感心的表达方式让病人及家属易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