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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重患者抢救时的医疗告知
正文

危重病人通常病势急、病情重、变化快,此时患者的心理极易产生焦虑和恐惧情绪,而家属则心急如焚,情绪往往难以控制,这就要求医务人员能迅速准确判断,在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的同时,做好与家属的告知沟通。要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向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特别是预后不良的患者,交代病情应该全面、谨慎,取得患者和家属的充分理解和配合,对进一步可能采取的抢救措施要有预见性,如病情恶化可能需要心肺复苏、气管插管、除颤等措施实施与否,须事先征求并取得患方的书面意见。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要如实记录病情和抢救经过,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重要的检查治疗和危重病情交代,要有书面记录和患者或亲属的签字。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车祸等突发事件,病情危急但又一时联系不到家属时,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是知情同意原则例外的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规定,有法律学者将其称为“存在紧急情况时告知义务豁免”。一般而言,专断治疗应当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而紧急专断治疗是指当患者处于不立即实施医疗行为其生命可能遭受重大危险的紧急状态时,医生有权在没有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应有的医疗方式进行治疗。“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主要指一是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二是包括不能取得同意意见,也不能取得不同意意见,即患者和近亲属不作任何表示的情形。如果患者或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则应该认为是取得了意见,不能适用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指出的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的相应的医疗措施不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仍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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