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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医疗告知
正文

在医疗告知中,患者拥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同意以知情为前提,而知情以患者能够理解医生告知内容为基础,即知情同意以患者具备知情同意能力为前提。只有当患者有能力自由行为,在对治疗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法的性质与后果、不进行治疗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有充分把握基础上而为之时,同意才有效。

由于我国医事法没有对患者的知情同意能力予以规定,医疗界一直参照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能力视为民事行为能力在医疗领域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医疗告知中被视为欠缺同意之能力,其医疗决定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行。

但在有些情况下,医疗行为上的患者同意能力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行为能力的概念,如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一般情况下,是具备同意能力的,可是如果其遭受重大打击,一时失去记忆或处于昏迷状态,就没有医疗上的知情同意能力了。所以,在临床上,在实施重大手术或病情恶化需转入重症监护室前需要病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授权的方式将医疗知情同意权转交至其委托人。而如果病人经治疗后恢复意识,即转变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决定改变知情同意权为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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