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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中医生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正文

医事法通过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双方依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发生侵权行为。我国是法制国家,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或隐含地规定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等法律文件中。

(一)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1.医生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8)特定情形下的医疗主导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方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9)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权:该特定情形,包括患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诊治延误、无过错输血、不可抗力、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诊疗、限于当时的诊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

(10)特殊干预权:医疗机构为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如当患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拒绝治疗时,可对某些患者采取强制治疗和强制控制。

(11)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提供医疗服务后,医方有权要求患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12)医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名誉权等。

2.医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7)如实填写、妥善保管、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要求查询、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8)不得出具各种虚假证明材料。

(9)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涂改、隐匿、销毁医疗资料。

(10)一般情况下,不得侵犯患者的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

(11)其他:依法依约提供医疗服务;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不得拒绝救治危急患者;应提供至少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服务;对因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医疗方有适度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患者的权利

(1)医疗自由权:

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包括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治疗外,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患者有出院及要求转院的权利。

(2)生命健康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因此,当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有得到基本医疗的权利。

(3)知情权与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有了解、知晓自己所患疾病相关信息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及预后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了解有关其病情、诊断、治疗和预后等完整资料后同意治疗的权利,即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自主能力;权利的内容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拒绝权;实现途径是医生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4)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对自己的隐私自由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有关医事法中,明确规定了患者的隐私权须受到法律保护。如《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医疗救助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医疗服务。

(6)赔偿权:

因接受医疗服务导致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患者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7)人格尊严权:

医疗活动中,患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享有被尊重的权利。

(8)法律维护权:

患者对医疗机构有监督、举报、投诉、起诉的权利。

2.患者的义务

(1)在诊疗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的义务。

(2)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3)积极配合诊疗护理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病史、病情、按医嘱接受各项检查治疗护理等。

(4)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5)不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等义务。

(6)提倡支持医疗科学发展的义务。

医患关系在传统的诊疗活动中,常常被定位为主动—被动型,医生处于主动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患者缺乏自主权。现代医事法强调医生和患者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这在客观上改变了原来的医患关系格局,给医患沟通搭建了一个平等的法律平台,这对保证医患沟通合法、有效进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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