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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的医事法概述
正文

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医事活动也被日益法制化。医事法作为确认、维护和发展国家所认可的医患关系及医疗秩序的重要工具,已经成为医患沟通中的重要元素。作为一名医务人员,须对医事法有一定的了解并遵守,才能与患者进行有效、合法的沟通。

医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因医事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一)医事法的调整对象

医事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也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医事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各种医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医事组织关系

在医事组织活动中,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确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国家才能有效地对医事工作进行有序的管理,医药卫生组织才有活动的准则。

2.医事管理关系

是指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医事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以达到控制和消灭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3.医事服务关系

是指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疗卫生诊疗服务、医药卫生设施服务及医药卫生咨询等活动。

(二)医事法的特征

医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除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如强制性、规范性等,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一般认为,医事法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医事法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医事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主要标志。

2.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医事法是根据医学、生物学、药物学、卫生学等以自然科学为主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制定的,并且紧密结合现代科技成果,体现了医事法的科学性;同时,医事法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必然将大量的技术规范法律化,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切实保障。

3.综合性和多样性

医事法的调整对象层面多、覆盖面广、内容庞杂。医事法的综合性和多样性首先体现在其渊源体系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其次体现在其调节手段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再次,除采用自己独有的法律措施外,还采用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手段。

4.社会共同性

健康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全世界都在寻求解决人人享有健康保健,创建卫生、适宜的环境,预防和消灭疾病,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等问题的办法。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也制定了许多国际医事协议、公约和条例,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推动国际医事法的发展。

(三)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医事法律体系之中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医事立法的基点和医事执法的依据,也是对各种医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1.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原则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和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医事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要从公民的健康利益出发,把维护人体健康作为医事法的最高宗旨。

2.预防为主的原则

医事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防治结合。

3.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医事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关系到全社会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做好医事工作,须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在疾病的诊疗护理中,正确处理我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充分发挥中西医两个不同理论体系医药学的长处,协调发展,更好地为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服务。

5.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医药卫生部门是一个以推进生命科学发展,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高科技部门,因此,以维护公民生命健康为宗旨的医事法,必然把依靠科技进步作为自己的原则之一。在诊疗及预防保健工作中,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不断提高诊疗及预防保健技能,造福于人类。

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指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医药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情况予以检查督导,其内容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

(四)医事法的渊源

医事法的渊源又称医事法的法源,是指医事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我国医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的依据。我国宪法中有关维护公民生命健康和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是我国医事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医事法的重要渊源,并在医事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医事法律

我国现有的医事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医事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我国现有的医事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十余部。此外,民法、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有关医药卫生的条款也是医事法的渊源。

3.医事法规

医事法规是以宪法和医事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医事法律。医事法规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种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法规草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三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授权或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医事法规。

4.医事规章

医事规章是对医事法律和法规的补充,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医事法律和医事法规。医事规章也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和颁布的,如《护士管理办法》;第二种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和颁布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三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医事法律制定的地方性医事规章。

5.技术性规范

由于医事法具有法律控制和技术控制的双重属性,因此,医事标准、医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构成了医事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

6.医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医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在制定机关所辖范围内有效。

7.国际医事条约

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或批准、承认的有关医事方面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国际卫生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这些条约均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

(五)医事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医事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指引作用:

医事法为医患双方提供了行为规范模式,使其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医事法作为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医患行为合法与违法、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的作用。

(3)预测作用:

医患双方可依据法律规定预测双方的行为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减少行为的盲目性。

(4)教育作用:

医事法一方面通过确立行为标准将技术规范或社会的价值标准,渗透到医患双方的意识中;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实施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起到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医事法通过制裁违法行为,确立权威,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社会作用

医事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

(1)贯彻党和国家的医药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指导:

因医药卫生政策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需要通过医事立法,使其具体化、法律化,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明确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指导。

(2)增强医事法制观念,保护人体健康:

我国现代化建设日益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如食品污染、环境污染、假冒药品等。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中,通过医事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医药卫生行政组织和公民明确各自在医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努力改善和提高卫生条件,切实保护人体健康。

(3)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医学的存在是医事立法的基础,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保证和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许多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医疗卫生事业从行政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从一般技术规范和医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对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4)促进国际医事交流与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扩大,我国与国外的友好往来正日益增多,涉及的医药卫生事务也更加复杂。为了预防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维护我国主权,保障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国际卫生检疫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为推动世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式承认了《国际卫生条约》,并缔结了《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同时,我国在医事立法上,注意与相关国际条例、公约相协调,这对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际间医事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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