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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原理
正文

医学伦理学是伦理学理论和方法在医学中的应用,医学伦理学关注医学中的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早在公元前四世纪,西方医学就有了《希波克拉底誓言》,提出了“为病家谋利益”的行医信条,可以说是最早的医学伦理学文献。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明确规定:“在我被吸收为医学事业中的一员时,我严肃地保证将我的一生奉献于为人类服务。”“我的患者的健康将是我首先考虑的”。1949年的《医学伦理学法典》和2001年的《新世纪医师宣言》又对医学伦理学的内涵进行了发展和完善。这些重要文献阐述了医学伦理准则,成为各国医务人员的精神家园。医德在中国传统医学中也始终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中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括起来,医学伦理学原则主要包括:患者利益第一原则,保护患者隐私原则,患者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尊重原则和公正原则。

(一)患者利益第一原则

医学是为了治病救人而存在的。但凡医者,无论是在主观动机上,还是客观上,无论是救治措施,还是医学技术,都要以患者为中心,一切以患者的需要为出发。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尽自己所能,解除他们的病痛,抚慰他们的伤痛。患者利益第一的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从事医学职业时,不以患者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对象,具有高尚的品德。主观上要一切为患者着想,提高自己的诊疗技术,做到技术精湛,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诊疗服务。当患者因为年幼、无知、智力低下、意识不清、精神障碍等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时,为了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有责任为患者作出有益的决定。

(二)保护患者隐私原则

保护自己的隐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都没有权利泄露他人的秘密和隐私。医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和艺术,患者要想得到正确的治疗和帮助,必须把自己与病痛有关的信息,毫无保留地交给医务人员,除了治疗疾病,医务人员此时更多了一份责任,即除非为了治疗的需要,除非征得患者的同意,不得把任何患者的秘密和隐私透露给其他人。这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医务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

(三)尊重原则

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履行尊重的原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无论他位高权重,还是身份卑微,无论富贵还是贫困,一个人的人格和情感都应该得到尊重。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明显站在优势位置,他们掌握着医疗技术,具有系统的医学知识;相反,患者却因为不懂医,处在病痛之中,而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医务人员可以藐视、轻视或忽视患者的权利、人格和尊严。人人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当然,尊重首先必须是真诚的,是发自内心的,须是形于外,而发乎内。对患者的尊重主要表现在:①在诊疗过程中,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患者,无论是在语言上、表情上还是行动上,都不得表现出轻蔑、嘲笑的态度;②在诊疗过程中,不能因为患者的弱小、不洁、经济拮据而嫌恶和歧视;③在诊疗过程中,不能因为患者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而区别对待。

尊重原则也包括患者对医方的尊重,除了要尊重医务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尊重他们的根据诊疗需要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的权利,医患之间互为尊重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是正常诊治的基本保证。如果患方对医方缺少应有的尊重,良好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就难以建立,并将给医疗过程及其效果带来严重影响。

(四)自主原则

患者的身体和生命属于自己,医生在对疾病进行诊疗时,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包括对诊断结果的认同、诊疗方案和决策、采用的诊疗技术等,必须在完全征得患者的自主知情、自主同意和自主选择。不经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医者没有权利随意或擅自更改诊疗方案。

自主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有义务主动提供适宜的诊疗环境和必要的诊疗条件,保证患者有充分行使自主权的空间和机会,保证患者自主选择医生,治疗方案要经患者的知情同意。

但自主原则并不是说要放弃医者的道德责任,一切诊疗措施都完全交由患者决定,医务人员完全听任患者的想法和意愿。恰恰相反,医务人员应在医学科学理论和技术的指导下,为患者提供权衡利弊,做出决定提供充分的选择机会,并就这些诊疗方案与患者充分、深入、详细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达成诊疗决策共识。

根据医学伦理学的要求,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医方有义务在《执业医师法》框架内,为患者做出科学、合理的决定,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而不必征求患者和家属的同意。

1.患者病情十分危急,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施救,来不及或不可能取得知情同意。

2.患者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

3.患者患者处在昏迷、无意识的危急状态,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且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患者需要急诊急救。

4.患者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如有可能引起大面积传播风险的重大传染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5.当患者或其家属做出明显不符合医学常识和错误的决定,会对或已经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家属的代理决定明显违背患者自己本来的意愿时,医方都有权加以抵制和纠正。在此过程中,医方要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和劝导。

(五)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指任何用于患者的诊疗技术和措施都不能对患者的身心造成伤害。医学是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和大量证据支撑下的科学系统,一般来说,根据现有的医学理论和技术,必要的诊疗措施是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的。任何确定对患者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诊疗手段,无论是否得到患者的同意,都属违背不伤害原则。

但是,不伤害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使被医学科学反复证明了的、成熟的检查和治疗措施,也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很多诊疗措施被证明既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益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伤害,只不过这种伤害与得到的益处相比可以忍受、忽略而已。如肿瘤的化疗,虽能抑制肿瘤,缓解病情,延长患者的生命,但对造血和免疫系统会产生不良影响,引起脱发、感染等后果。再如截肢会挽救患者的生命,但截肢又会给患者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遇到难以治疗的难产时,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只能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

另外,在临床药物试验和人体实验中,虽然受试者可能并不得益,并有可能存在引起身体伤害的风险,但一旦实验成功,这种诊疗措施对其他大量的患者、对社会,乃至下一代会产生极大的益处,在征得患者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这种实验也是值得的,符合伦理规范的。

有专家指出,临床上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况有:医务人员医学理论基础不扎实,技术不熟练,治疗措施不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循证;因为主观故意或疏忽大意,诊治病患时出现可以避免的失误或延误病情;对患者的呼叫或提问置之不理或歧视、侮辱、谩骂患者或家属;强迫患者接受或施行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不适当地限制约束患者的自由;拒绝对某些患者提供医疗照护活动,如艾滋病患者等;拖拉或拒绝对急诊患者的抢救等。对此,医务人员负有道德责任,更负有法律义务,应避免发生。

履行不伤害原则需要坚持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恪尽职守,千方百计防范给患者造成可避免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认真研究和审慎优选诊疗方案,经过风险-治疗、伤害-受益的比较评价,选择最佳诊治方案,尽最大努力,把不可避免但可控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六)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每一个人都得到平等对待,具有平等合理享有医疗卫生资源,享有参与卫生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际交往公正,二是资源分配公正。人际交往公正意味着,作为临床医生要对不同的患者一视同仁,不可厚此薄彼,区别对待。资源分配公正要求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卫生资源,综合考虑医学标准、社会价值标准、家庭角色标准、科研价值标准和余年寿命标准,通过比较和权衡,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把医学美德、医生的义务和医学的公益性有机融合到所有的医疗卫生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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