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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医患沟通典型案例分析:肾病患者走失案
正文

(一)案情介绍

患者何某,男,汉族,市民。2006年8月8日,患者何某入某市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何某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CKD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当即向其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何某作为危重病人被采取一级护理。8月12日下午1时,何某去向不明,其爱人张某遂询问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称曾于当日13时见其离开病房。何某的家人开始多方寻找,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且在一家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8月14日,派出所民警在街上发现了何某的尸体。经法医检验,何某系因疾病死亡。

何某家人认为,他们与医院之间在住院治疗期间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该对作为危重病人的何某按一级护理的标准进行诊疗护理,而医院并未做到这一点。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8 690.4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何某住院当日病情即被诊断清楚,当日的医嘱中亦有“病危,陪护1人”的记录,何某的妻子张某对相关事实也签字予以确认。2006年8月14日,何某尸体在街上被发现,其因疾病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何某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院对何某具有护理义务,但不承担法律上的监护职责。护士对病人的巡视是间断巡视,并非24小时的监护,并且医院已经适当履行了护理义务。因此,护理行为并未违反合同义务,故对何某家人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情分析

1.医生在对疾病及其严重性诊断准确的前提下,及时跟患者的家属进行沟通,并提出了配合护理的基本要求。医院在明确诊断何某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CKD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后,当即跟其家属进行了沟通,下达病危通知书,对何某采取一级护理。

2.医院对于需要患者配合及其家属陪护的情况进行了沟通。医生在当日的医嘱中进行了“病危,陪护1人”的记录,并要求何某的妻子张某签字予以确认。在患者去向不明的情况下,护理人员也告知家属患者曾经离开病房的情况。医疗机构通常只能在特定场所进行医疗活动,超出这个区域范围,医务人员就难以继续提供服务。对于完全民事行为人,医院不可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监护,患者凭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为之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

3.医院积极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配合对案件的审理,说明患者虽然因病死亡,但地点不是在医院能够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内,患者擅自离院的行为从客观上中断了医院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中断了医院的责任。所以,医院已经适当履行了诊疗护理义务,对患者的走失和死亡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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