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沟通详情-医患沟通-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医患沟通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医患沟通 >  医疗纠纷概述
医疗纠纷概述
正文

2013年10月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3名医生在门诊为患者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人不同程度受伤。据“中国政府网”官方微博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浙江温岭医生被刺身亡事件十分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因医患矛盾引发的暴力事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医疗秩序。近年来,医患纠纷问题愈演愈烈,此类情况的发生不是简单的治安问题,而是涉及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等社会性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医患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是当前医患双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分类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权益的侵害及其导致原因、处理方法、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等不一致而产生的分歧和争执。

1.医疗纠纷的主体

 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众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虽然因医务人员的行为引起,但由于此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成为医疗纠纷一方主体的主要仍是医疗机构。

“患方”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或健康人。“患者”不仅是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病人,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仅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所有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群。上述就诊人群发生残疾或死亡时,与他们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如患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也可取代患者成为医疗纠纷的一方主体。

2.医疗纠纷的客体

 纠纷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是指患者享有使自己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保持完满状态的权利。当医疗纠纷发生时,一般都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留下了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患者认为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所谓不良后果,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轻者可出现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严重的可致患者死亡或残疾。对医疗纠纷的后果,由于是显而易见的,医患双方一般多无异议。而对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则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由于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使疾病的发展也变化莫测。就目前的医学科学水平,有些疾病的不良后果是其产生发展的自然转归,是医护人员所不能避免的;当然,由于医护人员的责任心问题、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缺陷,也可以使病人出现不良后果。

(二)医疗纠纷的分类

我国在解决医疗纠纷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医疗纠纷”认识。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进行了规定,形成了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提出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形成了医疗纠纷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形成了医疗纠纷的“医疗侵权纠纷”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列举的各类典型合同中尽管没有医疗服务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其性质的判定并没有影响对医疗服务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形成了医疗纠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类型。参照以上法律法规,现将“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具体说明和分类:

1.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是否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共有四个构成要件:

(1) 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及其他医技人员。医疗活动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2) 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日常的医疗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加以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性。

(3) 医疗事故必须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首先,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有责任的,这里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而不是主观故意伤害患者。其次,医疗事故必须是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害,即医疗事故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没有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害,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4) 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医疗事故。如果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2.非医疗事故纠纷

 非医疗事故纠纷即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即合同纠纷和非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非医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或按照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按照民法通则追究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例如因整形美容手术或变性手术造成的人身损害;医院设施不安全导致患者身体损害;医院管理过失导致患者损害(抱错婴儿)等情况均属于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

3.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实施了医疗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因此承担侵权责任的医疗纠纷。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实施了医疗侵权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相对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除了具有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客观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之外,还应具有以下特征:

(1) 医疗侵权通常是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高度自治的行为,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能自由选择患者,但患者却可以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2) 医疗侵权发生的通常是人身损害。因为医疗行为的客体是患者的健康权,在医疗行为中容易直接造成人身伤害,间接导致财产损失。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也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 医疗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属非故意过失。医疗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一般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如果他们在诊疗过程中故意实施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4) 医疗侵权案件会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因医疗行为发生的人身损害,既属于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等义务的违约行为,也是侵犯就医者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即医患双方就是否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医疗违约责任是指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医患双方都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

(1) 医方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情形:医方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主要是医疗机构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操作规范的规定,没有尽到对患者诊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和危害结果避免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因而应当承担 违 约责任。此种情形与医疗事故侵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类似。

另外,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还具有保障就医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丢失,如果能够证明医方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患方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情形:包括患方没有及时缴纳诊疗费用,患方没有遵守医嘱,拒绝配合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以及患方违反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不服从医护人员的管理安排,影响其他患者的生活,影响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行为等。上述情况发生,可以视为患者违约,医方可以终止合同履行,追究患者的违约责任。

二、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一)医方原因

1.医务人员忽略人文素质培养

 社会进步和医学发展都要求医学模式应该由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诊疗工作重心应该由“以疾病为中心”发展为“以病人为中心”,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文服务理念。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医务人员往往忽略医学人文素质的培养,造成医学人文服务意识淡薄,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2.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

 医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医生在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仍然主要依靠临床经验。在临床工作中,医生对于临终患者无回天之力或是对于一些患者的疑难杂症而束手无策实乃无奈之举,但这不能成为医疗事故频频发生的理由。例如,医生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或导致患者死亡,结果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心理与身体创伤,诸如此类状况容易引起纠纷。

3.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有关医疗法律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和危害结果避免义务,其中注意义务包括问诊义务、说明义务、转诊义务等。问诊义务和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即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患者所患疾病不属医方专业领域或病情进展超出医方治疗能力的情况下,医方应有作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但部分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知情同意履行、侵权责任避免等方面缺乏保护意识。患者一旦对诊疗效果提出异议,极易引发医疗纠纷。

4.医患之间缺乏沟通艺术

 医患之间的沟通,就是医患双方为了诊治患者的疾病,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在诊治疾病过程中进行的一种交流。如果没有这种交流,医务人员就不能全面了解病情,从而进行准确诊断,开展有效治疗,患者也无法解除病痛、恢复健康。但有一些医务人员往往不重视平时与患者的沟通或是沟通时缺少艺术和技巧,导致医患之间存在误解,患者沟通不畅,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二)患方原因

1.患者的期望值过高

 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享有的医疗保健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大部分患者对疾病的预期也随之提高,都渴望“医到病除”。诚然,这是患者求医的基本目的,也是医务人员毕生追求的职业目标。但是,由于医疗服务对象的个性化、疾病的多样性,一些常见疾病、多发病在不同的人群身上也会出现复杂多变的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有些疾病,医生也是无力回天的,完美的治疗记录几乎是不存在的。

事实证明,现代医学水平在现在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达到治愈所有疾病的程度。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了等价交换,甚至期望得到更高的回报。在医疗消费中,如果把就医看做是一种消费的话,当患者及其家属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一旦出现医疗意外,就容易引发患者争执,最终导致医患纠纷。

2.患者对医方不信任

 在个体交往的层面,患者对于医生存在信任缺失的问题日益严重,日常诊疗实践中缺乏基本的信任,再加上部分媒体的推波助澜,把医患关系定位为简单的消费关系,片面地将不实言论强加于医院,加重了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的不信任。在伤害医务人员工作热情的同时也越发加剧了医患双方关系的恶化。

3.患者自我维权把握失度

 近年来,随着患者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健康意识和自我参与意识都在增强,患者的满意度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并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这些都是喜人的变化,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增强,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但是在这过程中,也有一些患者只强调自己的“维权”而不注重“自律”。无理纠缠医院,打骂医务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患者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了医学技术的局限性与疾病的复杂性,片面地强调自身生存合理性与经济利益,没有尊重和考虑医务人员的权益,在自我维权的把握上是失度的。

(三)社会原因

1.医患之间的诚信缺失

 一方面,患者怀疑、担心医生不尽心医治,敷衍了事,抱怨自己付了医药费却得不到相应的服务,甚至自身利益受到伤害;而另一方面,医生叫苦,担心患者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无端指责、无理取闹,自己在承担繁忙的临床工作的同时,又要承担来自各方的压力。医患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了,相互之间的猜疑加剧了,结果导致医患之间不能很好地配合,影响了诊治效果。

2.高额的医疗赔偿

 “要想富找大夫,找了大夫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病人是弱者,只要告上法庭,就有收获!”当前,存在诸多社会不理性声音,一方面促使医疗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因患者不切实际的天价索赔和因赔偿标准的差异导致的“同案异价”等情况屡次发生,医疗纠纷处理已然陷入了一个让医者叫苦不迭,却又难以突围的怪圈之中。另一方面,某些患者或其家属滥用诉权,利用人们同情心,为自己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3.新闻媒体的片面报道

 公正的舆论导向对于建设良好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因为公众的行为方式极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引导。目前社会舆论过分倾向患者群体,普遍认为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不恰当的舆论倾向不仅助长了个别患者的非理性行为,也让整个社会对于医疗行业产生了消极印象。新闻界为了博人眼球,不顾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科学性,在一些医疗纠纷尚未调查清楚前,竞相发表有失客观的报道。无良媒体的炒作为医患关系的恶化推波助澜,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促使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4.有关社会体制因素尚不完善

 免费就医和掏钱看病,患者的心情完全不同。新的医疗保障体制尚未完善起来,这使很多人把“看病贵、看病难”矛盾转移给医院和医务人员,从而激化了医患矛盾;卫生资源补偿体制不够完善,使医疗卫生单位难以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收益、病人利益和医院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医师协会《第四次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显示:医师对医患关系仍然紧张的原因分析比较一致,82.64%的受调研医师认为目前医患关系仍然紧张主要是由于“体制”造成的,该“体制”问题包括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医疗保障制度、法律法规等因素。

上一篇:认识和处理临床沟通的困难情境 下一篇:医疗纠纷处理的内容与要求
相关医患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