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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的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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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6日,贾某,女,57岁,因“绝经两年、阴道出血数月”到某医院诊治。经妇科检查及B超检查等诊断为“子宫肥大、子宫肌腺症、慢性宫颈炎”。主管医生在《手术同意书》中告知行“子宫切除术”。次日,上级医师手术中发现患者需要切除双侧子宫附件,当即与患者丈夫口头沟通,征得其同意后切除了患者双侧附件。出院后,患者丈夫写信给医院领导,说明术前没有告知“双侧附件切除术”并要求赔偿未果,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医生是出于病人的病情临时采取对病人有利的手术措施,但事后患者家属反而怪罪于医生。临床工作中,我们也会遇到许多类似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些情况并且做到医患双方都不会受到伤害,这需要我们有一定的法律学知识。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在医学沟通中,如何做到既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这需要我们了解医学法学的相关知识。

一、医学法相关知识

(一)医学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医学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人们在医学发展和保护人体健康的实践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学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调整、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医学法律关系和医药卫生秩序,旨在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2.医学法的基本特征

 医学法除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1)以维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这是医学法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根本标志。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如果健康权没有得到保障,其他权利将无法实际享有。

(2)综合性:

主要是指医学法调节内容广泛和调节手段多样。医学法调节的内容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到每个人生活的各个时期。医学法的调节手段多种多样,既要采用纵向的行政法手段调整卫生行政管理中的社会关系,又要用横向的民法手段调整卫生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借用刑法、诉讼法等手段综合调整卫生关系,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3)科学性、技术性:

医学法是依据医学、生物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制定的,与现代科学技术紧密结合,有科学性的特点。医学法保护的是生命健康,这就需要将大量的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的科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规范、标准等作为技术规范确定下来,将遵守技术法规确定为法律义务,确保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这体现了医学法的技术性。

(4)社会共同性:

在当今世界,健康问题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全世界都致力于解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保障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疾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卫生立法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各国相互借鉴治疗疾病的方法,促进本国以及国际医学法的完善,体现了医学法的社会共同性。

(二)医学法的基本原则

医学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医学法的基本精神,是医学法制定、修改、实施、监督全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医学法的基本原则由两部分组成,即一般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自身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如下:

1.维护公民健康原则

 维护公民健康的原则是指医学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维护人体健康作为医学法的最高宗旨,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体健康,提高生命质量。这一原则要求:①立法机关把维护公民健康作为各项医学立法的根本任务,科学具体地规范医学行为,有效维护公民的健康权;②执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事业,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健康权;③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把一切为了人民健康作为最高宗旨,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疗卫生质量,为保护公民健康权提供有效的保障。

2.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也是医学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指在维护公民健康的医学活动中,正确处理预防和治疗的关系,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的总要求是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3.有利于医学发展原则

 医学法规定的是医学领域中人们活动的行为规范,其制定和实施应遵循有利于医学发展的原则。医学本身是研究人的生命机体如何恢复健康的科学,医学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就能有利于医学的发展,促进医学进步,进而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二、医患双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义务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医疗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医务人员从接诊、问诊到治疗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很多因素都是不确定的,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发生着相应的调整。我国目前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主要见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

(一)医方的权利与义务

1.医务人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务人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总体说来,医务人员具有如下义务:

(二)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1.患方的权利

 我国目前尚无病人权利法案,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可以归纳患者拥有以下权利:

(1)生命健康权: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维护每个生命的正常延续,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指人享有在生理、心理和社会整体方面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正常功能的权利。

(2)平等医疗保健权: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平等医疗保健权,指任何人都应得到基本的医疗对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

(3)知情同意权:

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因此,患者也有权拒绝治疗。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4)隐私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受法律保护,凡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者,被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患者就医就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部分隐私,但是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不能无故将患者信息泄露给他人,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免除社会责任权:

病人在获得医疗机构合法的医疗诊断书或医疗鉴定书之后,可因病休息,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

2.患者的义务

 患者的主要义务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中应该知晓并遵守医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比如探视制度、住院制度、隔离制度等,以利于医院发挥正常的社会功能。患者如果认为某项规章制度不合理,有权利反映并参与改进,但不能影响到其他患者的利益。

(2)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

医务人员从事的是救死扶伤、解除痛苦的职业,应受到受全社会的尊重,更应受到患者的尊重。患者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理解他们的工作,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对于那些不尊重医务人员,甚至侮辱、殴打的行为应予以谴责或诉诸于法律,采取法律制裁。

(3)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

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患者应该如实陈述病史、病情、按医嘱进行各项检查并按医师的指示接受治疗。如果患者认为医嘱有不妥之处,应及时与医护人员沟通,将有关信息及其建议、要求反馈给医护人员,以求妥善解决。

(4)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患者应该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护理费用,任何逃避、拖欠医疗费用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对于确实无力支付费用的病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法学与医患沟通

(一)医患沟通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医患沟通既是患者、家属与医生、护士及医院各级各类人员之间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形成与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也是一种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医患沟通一经相关法律调整,便成为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群体,包括患者和其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亲属、监护人员以及他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等,在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活动中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医患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医患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依照相关法律或者双方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在医患关系形成后,患方享有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及医疗请求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同意权等,赋有配合诊疗、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的义务;医方享有医疗主导权,包括询问权、检查权、诊疗权、处方权和处置权,同时享有依法执业不受干扰权、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和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免责权等,赋有依法和依约提供医疗服务、关注病情发展、积极诊疗、告知及保密的义务。医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医务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对患者所进行的行为,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综合性判断和处理,所产生的效果是兼具利益性与侵害性,受现行相关法律的严格限制。

(二)法律为医患沟通提供必要保障

医学是一门饱含高风险的科学,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医生在医疗沟通过程中的行为适当否,涉及对患者诊疗等具体利益、健康状况甚至生命安全的深刻影响。因此,国家以立法的方式,以法律来规范强制性保障患者在医疗沟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也就明确了医生在沟通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和责任。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医患纠纷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上升趋势。在医患纠纷中,患者普遍认为自己是弱势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和舆论同情;医生在空前的压力下,更加谨言慎行(不敢作大胆或超前的医学探索等),甚至有争当“太平医生”之势。在医患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纠纷的形势下,司法介入就成了唯一的选择。而医生们要想尽可能避免纠纷,或者是在纠纷中取得积极主动地位,在沟通过程中调整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和思路,就十分应当和必要。

四、小结

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以国家与社会的法律和法规的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为研究对象。医学沟通学以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卫生法规为重要理论来源,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沟通为手段,多角度、立体式地化解医疗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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