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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中医患的权利和义务
正文

为进行有效的沟通,医患双方必须了解各自享有的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权利包含自由、资格、能力、利益等内容,其隐含着他人的义务;义务则意味着约束与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其隐含着他人相对应的权利。医事法通过明晰医患双方各自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引导双方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医患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体,矛盾的两方互相依存、互为前提。我国属成文法国家,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明确或隐含地规定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

1.医方的权利和患方的义务

(1)特定情形下的医疗主导权: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方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医方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权:

该特定情形,包括患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诊治延误、无过错输血、不可抗力、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

(3)医方的特殊干预权:

医疗机构为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如当患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拒绝治疗时,可对某些患者采取强制治疗和强制控制。

(4)医方的其他合法权益:

如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名誉权、债权,如医疗费用支付的请求权等。

与其相对应的患者义务,包括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医疗秩序,如给付医疗费用、正常出院等,以及不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身体健康。另外,患者有配合诊疗护理的义务,如实陈述病史、病情、按医嘱接受各项检查和接受治疗。

2.患方的权利和医方的义务

(1)患方的医疗自由权:

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包括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治疗外,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患者有出院及要求转院的权利。

相对应医方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侵犯患方的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

(2)患方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知道处方的内容,且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依法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日志等病历资料;有权核实医疗费用,并有权要求医方逐项作出解释。

相对应医方的义务,告知义务及如实填写、妥善保管、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否则,由此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方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具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如住院日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不得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方应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方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死亡证、健康证明等;医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患方的医疗救助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医疗服务。相对应医方的义务,依法依约提供医疗服务。医方应依法开业、执业,不得从事非法行医的工作;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不得拒绝救治危急患者;应提供至少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若医方和患方另有约定的,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因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医疗方有适度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患方的赔偿权:

患方因接受医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医方有医疗过错损害及医疗产品缺陷的责任赔偿义务。医方诊疗中存在过错或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患方的隐私权: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具有隐私不被医方不法侵犯、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医方有依法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患方的人格尊严权:

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被尊重的权利。

(7)患方的法律维护权:

患者享有对医疗方监督、举报、投诉、起诉的权利。

医疗方有注意及报告的义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做适当检查的义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及时报告的义务。

总体而言,在传统日常诊疗中,医患关系通常被定位为一种主动—被动型,患者处于被动地位,缺乏自我决定权。这种医患关系的好坏往往取决于医患个体的德性。现代医事法强调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称性。这一对称性客观上改变了医患关系的原有格局,给医患平等沟通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平台。这对于趋于陌生人化、商业化的现代医患关系而言,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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