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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的法律基础:医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正文

医生必须认识到,自己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关系已经被置于“法律意义之网”。医事法对医患沟通的调整,必将医患双方纳入医事法律关系之中,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违反义务者予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1.医事法律关系

医事法律关系(relation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是指行为主体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医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医患双方只有了解、接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准确地自我定位、有效沟通。

医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①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医方与患者是最为典型的当事人,他们在诊疗活动中经常互为言说者与接受者。②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在医患双方的沟通中主要是以语言符号表达出来的。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既取决于法律又取决于言说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交涉。③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物(如药品、医疗器具)、精神产品(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明、学术著作)等。有关医事法客体的沟通要求医患双方能够准确把握,言说者要准确表达,接受者要准确理解,方能保证沟通的有效性、真实性。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为:①以医事法规为基础:各种医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医事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设定,并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②动态复杂性: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可变性。纵向关系是指医事行政管理关系,横向关系是指在提供医药卫生服务与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③主体特殊性:医事法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法,决定了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身份,即一方通常是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以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因此,引起该关系变动的条件主要为: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或情况。其可分为两类:①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意识地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是认定法律权利义务的必经之路,也是医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②法律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或作为医事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医药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医事法律的重大修改等。由于法律行为是引起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医患双方的沟通是法律关系的一个决定性要素。

2.医事法律责任

医事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medical affairs)是指对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进行否定性评价以及予以其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医患交往中法律后果预测的重要内容,其承担着一个社会评价的功能,并对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因违法或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进行补救、矫正,以恢复应有的医患沟通秩序,从而为医患沟通创建基本的信任与合理的预期。根据违反医事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可将医事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医事民事责任:

是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医事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且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换言之,以上民事责任都是可以通过沟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但是职业医生必须具备能够将自己的行为以法言法语重新叙述的能力。其前提是能够对医事民事责任的要件有清晰的把握:①损害事实,即指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如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等。②违法行为,即指行为人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客观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如医务人员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致人伤残的;后者如医务人员借故推诿病人,贻误抢救时机等。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如果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行为人都不承担责任。④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危害社会,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以至于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2)医事行政责任:

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医事行政处罚,是指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其常用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是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构成医事行政责任的要件为:①行为人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其既包括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了医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作为,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第9条之规定,生产禁止生产的经营食品;又包括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作为,如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不按《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之规定采取控制措施。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分为两种:一是明知故犯,故意违反医事法律规范,如出、入境人员故意逃避卫生检疫。二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错。③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追究行政责任必须以相应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将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当做违法,或将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已经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当行政违法处理都是错误的。

(3)医事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医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犯罪行为是医患沟通中发生的违法性最严重的行为,所以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最严重。在医患双方的沟通过程中,刑事责任往往是作为“潜台词”的形式存在的,言说者与接受者都不会直接去提及它。但是,作为职业医生对刑事责任必须有清楚的认识。在器官移植等技术性极强的领域,一名医生如果完全不懂得刑事法律,极有可能会触碰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可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独立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对违反医事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相关罪名有20余个,如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与检疫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构成违反医事法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及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依据刑法理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包括社会管理关系中的公共卫生关系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等。②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刑法理论上将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类。一般主体仅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还需具有特定身份,如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需要具备医生执业资格。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由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个因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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