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伦理学
伦理学(ethics)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它是从理论层面建构一种指导行为的法则体系,即“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此类处境”,“我们为什么这样处理”,并且对其进行严格的评判。包括:善恶、义务、行为准则、人生目的和价值等范畴和概念体系,是人们道德观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伦理(ethos)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先赋予其伦理和德行的含义,一般认为,《尼可马可伦理学》(Fthika Nikomakheia)《大伦理学》(Ethicka megala)和《优台漠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的源头。在中国古代没有使用伦理学一词,19世纪后才广泛地被我国使用。
西方的“伦理”一词与道德等同使用,到了黑格尔时代,“伦理”与“道德”才被严格地区分开来,“道德”乃主观法,指个人的道德品质或道德观念;“伦理”则是客观法,指客观的人伦关系,包括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等伦理实体。简而言之,伦理就是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所应该遵循的道理或原则规范。伦理学就是研究社会道德现象及其规律的学问。
2.道德
道德(morality)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并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用善恶作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为指导的人格完善及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在中国,道德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钱穆先生的注解是:“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可见,“道”是人关于世界的看法,应该属于世界观的范畴。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道”本义为道路,引申为规律,指社会行为应该如何规则,“德”本以为得,是“外得于人,内得于己”(《说文》)。二者联用,“道德”一方面指外在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指内在的行为规范,即心理自我,也可以说是个人的品德。
道德是做人的规矩,可以促进人的发展达到人格完善。同时,道德也是统治阶级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工具,从而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巩固以及社会的稳定等。如实地陈述病情、积极地配合治疗是患者的道德义务,实现医患有效沟通的伦理条件是“诚”与“信”,又以道德为基础。医学作为一种拥有专业知识的特殊领域,其医患关系也具有道德性。
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性情、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中西“伦理”与“道德”概念经过碰撞、竞争和融合,目前二者划界与范畴日益清晰,即“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
“伦理”和“道德”,从概念上讲,“伦理”偏重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而“道德”侧重于人们形成的“品德”;即“伦理”多指外在的规范理论,进而制约内在的行为规范;“道德”是内在的个人品德,从而指导外在的行为规范。伦理和道德,在不同的层面和宏观与微观方面共同指导着医患沟通。
(二)伦理学相关知识
1.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1)效果论:
又称目的论,其功利论(又称功利主义)与公益论都属于效果论或目的论。
功利论是主张以人们行为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之基础或基本评价标准。19世纪,英国的伦理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原则,为功利论做了系统的、严格的论证。
公益论是主张人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应当从社会、人类和后代的利益出发,从整体和长远角度来评价人们的行为,只有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公益思想古已有之,功利论的产生和发展对公益论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马克思伦理学使公益论有了新的发展。
(2)道义论:
又称义务论,以道义、义务和责任作为行动的依据,以行为本身或者行为所依据的原则的正当性、应当性作为善恶评价的标准。道义论可分为行为道义论与规则道义论。行为道义论认为,不需要有什么规则,从人的良心、直觉、信念出发就可以做出合乎道德的行为。规则道义论则认为,判断行为的善恶要看行为遵循的规则必须是合乎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道义论思想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占据主干地位的是儒家伦理思想。儒家思想认为,尽管人们天生就有求义或欲利或两者兼有的本性,但在处理义利关系时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先义而后利。即凡事当前,需要我们选择行为时,首先须考虑的是道义原则的要求,一旦道义原则的要求被履行了,行为主体的个人利益与好处也将随之而来。只有以义为本,才能统一义利,也就是要先义后利。
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道义论是由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来的。虽然经过后人的继承与发展,但是康德依然是道义论的典型代表。
(3)美德论:
又称德性论或品德论,它主要研究作为人所应该具备的品德、品格等。美德论的历史源远流长,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29—前347年)最早提出“美德即知识”,亚里士多德(Aristote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则构建了较完整的美德论体系。此后,许多伦理学家都在亚里士多德美德论体系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美德论体系。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民族都保留了许多传统美德,如仁慈、诚实、廉洁、公平、进取等,并且这些传统美德经过世代验证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共同的行为准则或规范。
2.伦理学的分类
伦理学因研究方式不同,可分为描述伦理学(Description Ethics)、元伦理学(Meta-ethics)、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和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四种不同的类型。
描述伦理学(Description Ethics):又称记述伦理学,对道德行为和道德信仰加以如实的描述,目的在于描述或解释道德现象或提出与伦理问题有关的基本理论,为伦理学研究提供经验材料和课题。只是依据其特有的学科立场和方法对道德现象进行经验性描述和再现。
元伦理学(Meta-ethics):又称分析伦理学(Analytical Ethics)运用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分析道德概念、判断道德性质和意义的道德哲学理论。即对伦理学的性质、道德概念、道德逻辑分析和道德判断的研究等,而不制定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并且对任何道德规范、价值都采取中立的立场。
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研究关于道德的是非,善恶标准,确立道德规范和论证道德判断,探讨道德规范和判断对人类的行为、品质、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直接影响,目的是找到和明确地表述一种合理的道德规范体系,以指导人类的道德生活实践。规范伦理学一直是伦理学的代表、主体或核心,围绕着道德价值、道德义务和道德品质展开其理论形式,确定其道德原则等。
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的学问。20世纪6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广泛地认识到应用伦理学的一般理论和原理研究实际问题的价值。70年代以来,应用伦理学研究有了迅速发展,出现了生物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医学伦理学、职业伦理学、教育伦理学、性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经济伦理学、人口伦理学等应用伦理学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