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义务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医生因职业角色拥有权利的同时,也就必然要承担社会及人群赋予的义务。医生的义务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
(一)医生的法定义务
医生的法定义务是指医生角色所必须承担的职责,是对医生义务的最低要求。医生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既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患者的权益,又要依据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医学活动本身所赋予的职责义务。因此,医生的法定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1.尊重与维护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义务 对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尊重与维护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中,它主要包括:
(1)当需要对患者进行检查时,应征得患者或其亲友的同意,这是对患者身体权的尊重,但患者神志不清又无亲友守候时例外。
(2)对患者的病情应当保密。患者的身体状况属个人的隐私权,无端泄露患者的病情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3)尊重患者的人格。这是对患者作为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和维护。
(4)在制订治疗措施时应当考虑经济因素,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经济利益。在达到同样疗效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费用较少的措施,当需要使用较昂贵的手段时,应向患者说明与之相比较廉价的治疗措施对患者的不利影响,或者采取此手段的必要性。如有可能,提供数种治疗方案以供患者选择。
(5)应主动提供准确的治疗费用清单,避免发生费用差错,维护患者的财产权。有些医院存在有意无意地多算治疗费,使患者蒙受财产上的损失。
(6)公开医疗项目的费用。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常会得到不同项目的医疗服务,有时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并未意识到某些项目的昂贵费用,而是在结账时才发现需要为此付出极高的费用,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医方应明示各项服务的费用,使患者心中有数。同时,在收费时应当列出费用明细项目以供患者与其所得服务对照。
(7)保护义务。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医生代表的医方应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8)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
(9)不作为义务。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还必须履行不收“红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为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问诊、做出初步诊断的义务。此项义务主要包括:
1)根据患者的症状,做出初步诊断结论;如果症状复杂,还需要经过医疗仪器的辅助方可做出诊断。
2)如果个人能力不够,就应会诊,在本院医生会诊后做出诊断。
3)如果本院的力量不够,就应尽本院所能,做防止病情恶化的处理,同时如实告知患者情况,及时转诊。
4)做出诊断结论之后,医生应将病人的症状与诊断结论如实记载于病历中,待将来需要时查询。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2)解释、说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所谓解释说明义务是指医生对患者就疾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生的危险等事项必须加以解释说明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患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3)帮助患者解除痛苦。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且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4)实施治疗措施。该项义务主要有:
1)制订治疗方案。医方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诊断结论等制订治疗方案。
2)实施治疗方案。在实施该方案之前,医方应再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该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不良后果)及治愈的可能性,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当患者已丧失意志时)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5)转医的义务。当医方对患者进行诊断之后,发现自己无能力治疗患者的疾病,应该提供帮助将患者转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的义务。
(6)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
(7)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含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
(8)履行医生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
(9)对急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治疗抢救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治。”当然走向市场的医院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诸如押金等问题而延误甚至是拒绝对急危重患者的救治,因为这样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10)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1)遇有自然灾害、疫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服从政府调遣。
(12)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
(13)报告疫情。
(14)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众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人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15)因病情需要必须对患者施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的治疗措施或者进行试验性治疗时,有征得患者本人或是其家属同意的义务。
(16)有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欺骗患者的义务。
(二)医生的道德义务
1.医生道德义务的含义 医生的道德义务是指医生依靠其崇高的内心信念,是基于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而产生的,是无条件地忠实于患者的健康利益、对患者的生命负责而产生的良好行为,它是对医生的最高要求,是医学崇高精神的体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第二十二条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医生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从事科学研究,发展医学科学。
(6)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转化,是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
1.医生权利与义务的对立
医生权利与义务的对立表现为权利的利己性和义务的利他性的对立,医生权利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医生必须而且应该从作为相对的义务主体———患者那里得到的利益,医生得到权利就是对自身权力的确证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是一种利己的行为。医生义务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医生必须应该付给作为权利主体患者的利益,医生履行义务就是医生对自我的克制并使自我服从于患者的利益,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他行为。总之,医生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医生通过自身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因此,医生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医务工作者对患者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医生不主动履行义务,就不能够行使作为医生的权利;医生履行了义务,就不可能不行使医生的权利。
2.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医生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仅是对立的,也是相互统一的。这种统一包含三层含义:
(1)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①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医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②在所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面前公众医生一律平等;③一般状况下,不允许任何医生有超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医生都必须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④医生的民族平等以及男女医生平等。
(2)医生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即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医生权利应服从于对患者履行的义务。医生的权利是维护、保证患者医疗权利的实现,是维护患者健康的权利。医生行使权利必须以为患者尽义务为前提,其权利实施的范围不能超出维护和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使患者健康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医生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就是在履行义务。
(3)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立性。患者以一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医生以一定方式对患者履行义务,反之亦然。正如道德哲学家彼彻姆所说的那样:“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成义务的语言。意即,权利与义务在逻辑上是相关的,一个人的权利迫使别人承担避免干预或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而一切义务同样赋予了别人的权利。”在医疗活动中,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必然统一的。
医生权利与义务统一性和对立性的关系反映了医生职业内涵的实质。如果只强调医生的权利,而不讲义务,而忽视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道德要求,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明确医生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如果只讲医生的义务,单纯追求医德义务,而不讲权利,医生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尊重医生的权利,重视医生正当的物质利益,也是对医生辛勤工作的尊重与肯定。只有使医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证,才能充分发挥医生的聪明才智,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