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的概述
权利是一个法律范畴。一般意义上,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做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并予以保护的、主体借以追求和维护利益的、正当的行为选择自由,它意味着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对物质的、精神的利益的享有。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是历史的产物,正当的个人权利应该与社会根本利益相一致,这就决定了权利的首要特点与基本要求是社会正当性。
(二)医生权利行使的特点
医生的职业具有特殊性,其行使的权利也具有职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权利行使的自主性
医生的诊治权完全是出于其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获得的权利,自主地行使权利是以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为基础和前提的。如果医生诊治的目的是出于维护患者生命和健康,追求并实践的是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医学责任,是可以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制,是完全自主的。
2.权利行使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知识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决定的。在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者和公众面前,医生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使他们在权利行使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为了明确诊断和指导治疗,医生有权了解患者的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及其他与疾病的诊断有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这在其他的职业领域(司法领域除外)是几乎不可能存在的。
4.行使权利的法律性
医生基于诊治疾病中正当权利的行使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医生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是以维护患者的权益为前提的,否则就是对患者权益的侵害。
(三)医生的法定权利
医生的法定权利是指与其义务相对应的各种权利,是指因其职业而获得的、由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诊治患者疾病的权利
诊治患者疾病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医生通过正规的学习、训练,并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获得从医资格,拥有诊治疾病的权利。诊治疾病的权利包括对疾病的检查权、独立处置权(处方权)、紧急处置权等方面。在诊疗的过程中,对疾病的诊断、采用的诊疗措施、选择治疗方法等都属于医生的权利范围,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可以参考其他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代替医生做出的决定。医生的诊治权利是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的,医生可排除一切非医学的因素影响,有权根据患者疾病的情况自主地进行判断和处理。
2.拒绝治疗患者的权利
诊治患者,恢复患者的健康,维护患者的生命本来是医生的权利,是医生的职责所在,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医生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外可以拒绝对该患者诊治。这些情况包括:患者不配合治疗;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患者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患者恶意拖欠费用或拒绝支付费用等。
3.宣告患者死亡的权利
医生依据医疗卫生行业通行的判定死亡的标准,有权利认定并宣布患者的死亡。
4.对患者进行隔离的权利
医生出于维护社会人群生命财产健康的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的目的可以对某些患者(如传染病、精神病患者)的疾病以及行为能够危及社会人群的财产、健康和生命权,危害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等类型的患者,有权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对患者实施带有强制性的隔离。
(四)医生的道德权利
一般来说,法律权利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在医疗行为中,还渗透着更多的道德因素。对患者利益的维护,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都需要医生这一道德行为的主体履行更高的道德义务。医生也因此获得了与医疗行为本身密切相关的、正当的道德权利,它更多地体现在医生对自身权益的建设和维护,医生行使道德权利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享有下列道德范畴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 :
(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五)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医生干涉权是医疗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医生一般的诊断治疗的权利是服从于病人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医生干涉权这一特殊权利正好相反,它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所尽义务的目的。医生干涉权也包含有父权主义的两个特点:即一是医生的行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为了病人的利益;二是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病人做出,而不是由病人自己做出。
一般情况下,医生的干涉权不能对抗病人拒绝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倘若病人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显而易见的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动用特殊干涉权来对抗病人拒绝权,否决病人的自主决定。比如,有些自杀未遂的病人,他们会拒绝一切抢救措施。还有,对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传染病人拒绝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医生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公益原则,运用其特殊干涉权,对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病人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