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男性65岁,某日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入院时,神志不清,伴有烦躁、呕吐等症状,生命体征平稳,初步诊断为:双侧额颞骨骨折,右侧胫骨骨折,轻微脑震荡。患者住院期间,由于患者家属因与肇事司机就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患者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肇事司机委托代理律师向经治医生了解患者病情,医生在查验律师工作证件、患者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后,热情接待并认真回答了律师的提问,对律师说,“我认为,车祸本身对患者造成的伤害并不大,经过有效治疗很快就可以恢复,但经多科室专家会诊后发现,该患者有冠心病、肺气肿、肾功能不全等基础疾病,治疗起来就比较麻烦了”。律师问:“我可以看一下患者病历吗?”医生说:“可以”。医生将患者的病历资料递给了律师,律师仔细翻看了病历的全部内容,又问:“那患者何时可以出院?”医生说:“我估计还要治疗20天左右吧,不过患者应该没什么大问题”。随后,律师将从该医生处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整理出的材料在与患方诉讼案件中成为了对其有利的证据。
【问题】
1. 上述案例中,医生的言行是否妥当?
2. 在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时,应注意什么?
【解析】
该案例中,医生配合律师了解患者病情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其言行是欠妥的。医生与律师交谈时,用了“我认为”、“我估计”等个人主观色彩较浓的词语,且其将多科室会诊意见毫无保留地向律师叙述以及将患者病历资料交给律师查看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医务人员在参与司法部门沟通时,应注意以下的技巧:
1. 问题要听清,做答应严谨
在该诉讼案件中,医生作为第三方人员,应当本着中立、公正的原则向案件中利益相关方及其代理律师负责任地提供其想要了解的客观情况,且应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客观叙述。患方委托代理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总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方式向当事医生获取其认为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医生应当在对方询问时认真倾听其问话内容,仔细甄别其问题是否具有诱导性、隐蔽性,认真思考后,作出严谨回答,对不确定、不清楚的问题绝不能贸然作答。
2. 证据分主观和客观部分,回答需选择
对方想要获取的资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多反映的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诊治情况的主观性意见,不同的医生对同一患者疾病诊断、病情发展等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观点。因此,在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当事医生可对涉及患者客观性病历资料进行客观回答和叙述,对涉及患者主观性病历资料内容,可以不做主观推测回答,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
3. 客观来表述,不添主观色
在分清问题的性质,明确是否应当给予回答之后,对可以回答的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表述实际情况,不添加个人主观色彩,不发表无事实依据的个人观点,不妄加评论,不做猜测。
知识点
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要是关于患者症状、体征、病史、医嘱、各种检查结果的记录,包括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向患者说明情况或患者及家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要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通过对患者症状、体征、病情发展、治疗过程等进行观察,并结合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治疗意见等而记录的文书资料,包括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