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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与司法部门沟通案例二
正文

李某,女性35岁,因“萎缩性鼻炎”入院,5天后,医生拟对其行“鼻黏膜下硅胶堵塞术”。术前,医生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有风险,患者及家属商议后决定手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术后效果不佳。患者及家属向医生讨要说法无果后将医院告上法庭。患方委托律师前往医院向负责医生取证,律师出示了律师证、调查函及患方授权律师代为调查的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对医生说:“我受李某委托查阅、复制其入院期间的病历资料”。负责医生认真查看了证件之后,不耐烦地说:“病历资料在我这里,但不可能随便给你复印,你去找医务科办理复印相关证明手续后,再来我这里复制病历资料。”律师说:“医务科在哪,麻烦你带我去一下。”医生说:“我这么忙,哪有时间带你去,自己去找。”律师带着医务科出具的相关证明回到科室,医生拿来患者病历资料,却发现手术同意书不翼而飞。后查明,手术同意书是在患者与医生争吵时被患者家属趁机偷走。最终法院判决患方胜诉,医方赔偿患方5万元。

【问题】

1. 上述案例中,如何评价医生的做法?

2. 导致医方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解析】

该案例中,当事医生在律师调查取证时,未能积极主动配合,且态度不够诚恳、友善。手术同意书等病历资料是判定医生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医生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但由于医生病历保存不当,使患者亲属有机可乘,将手术同意书从病历中偷走,使受法律保护的能够免责的证据丢失,未能履行保存病历资料的义务,丧失了其在诉讼中的有利地位,最终导致败诉。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医生首先要保存好病历资料,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寻求其他科室或人员协助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相关人员证言等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注意方式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经得住事实和科学查证、检验的事实材料。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和依法查证过的事实,并且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与特定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并且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全部或部分。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收集和提供的证据需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司法办案的重要法律依据,应注意保持其原始性、真实性,规范病历的书写、保管、使用,并检查病历的完整性,查验是否存在丢失、被破坏等现象。将收集的病历等客观证据及时交由医务科保管,并做好现场实物和病历等证据的封存。在司法部门调查取证时,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将证据如实地交给司法部门,不得擅自修改、隐匿、伪造证据,并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记录。

【知识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资料。②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的形式、内在属性、外部特征证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物品或痕迹。③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照相、录像、计算机及其他电子方式记录的信息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资料。④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⑤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⑥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⑦勘验笔录,是指对勘验活动过程及所发现事实的客观描述,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人员、物品、尸体等进行观察、检验后进行的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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