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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患者的医患沟通案例三
正文

李女士,30岁,一个月前发现自己左侧乳房有一肿块,去医院检查后,确诊为乳腺癌。李女士没想到自己这么年轻就会得这样的病,整天郁郁寡欢,后在其丈夫王先生的陪同下入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前,考虑到患者的情绪消沉,其主管医生先与患者丈夫进行了术前谈话,告知王先生患者需要做左侧乳房切除手术,并向其说明此种治疗方案是预后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王先生表示同意并在术前通知书上签了字,但王先生担心年轻的妻子无法接受这样的手术,请求医生不要告诉患者。在病房里,当李女士询问其主管医生手术的具体方案时,医生说:“不要太紧张,你现在还处于早期,肿瘤切了问题就不大了,你现在好好休息,做好术前准备。”手术十分顺利,李女士在清醒后发现自己的左侧乳房被切除,情绪低落,痛哭流涕。李女士找到其主管医生并质问道:“你们为什么没有跟我说清楚手术方案,凭什么不经过我同意就进行手术!”医生回应:“做手术前我们都告诉你丈夫了,是他同意的,我们这有他签的字。我们也是为你着想,你丈夫怕你接受不了,还特意让我们不要告诉你。”“他能理解我的感受吗?我还这么年轻,这样的手术对我的伤害有多大他能知道吗?他签的字不能代表我的意见!你们这就是在推卸责任。”最后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将医院及医生告上了法庭。

【问题】

1. 上述案例中,医生在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中存在什么问题?

2. 临床工作中应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解析】

该案例中医生为了患者有良好的心态接受手术治疗,在家属的要求下,向患者隐瞒了手术方案,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此时患者是完全意识清醒的,具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方案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疗行为就必须以本人同意为基本原则。手术前仅要求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是一个误区;只有在患者没有同意能力时,通常才由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同意。对于本案例来说,在实施诊断治疗之前,应先征求患者本人的意见,是自己倾听病情、选择治疗方案、承担治疗风险,还是交由亲属来完成,这种先程序、后实质性谈论疾病及诊治方案的办法,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在患者因遭受疾病打击而神志不清、情绪不稳定,或因患者年老、文化教育水平低等因素影响其对医疗措施的理解时,或将病情告知患者可能给其心理和生命健康带来重大危害时,才可由患者法定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作为法定代理人还应向院方提交身份证和证明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如户籍资料,再由法定代理人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权力。对完全有同意能力的患者,医院必须取得患者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明患者自愿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因病情导致无法进行书面授权的,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还应当将患者情况和与家属沟通情况在病历中记载清楚,随后由患者家属行使知情同意权,并履行相关义务。

【知识点】

医生在与危重患者沟通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1. 准备 安排安静的环境、足够的时间,准备好病历资料,管理好自己的情绪。

2. 做好患者和家属管理 明确坏消息是告诉患者还是家属?本着有利于患者的原则,如果是告诉家属,选择家属又是其中的哪一位?让患者家属推举出“领导者”,即“主事的人”,聚焦于“主事的人”进行沟通。

3. 渐进地阶梯式地告知信息 沟通开始首先评估患者的理解程度,已经知道什么?想知道什么?希望了解多少?简洁、诚实地提供基本的信息,并重复要点,不要过早给患者太多的信息,要“小块小块”地给予信息,并进行分类;在进程中反复检查患者的理解和感受。

4. 显示对患者的敏感 谈话过程中要评估患者对更多信息的需求,根据需求提供更多的信息,鼓励患者尽早表达他们的感受,通过接受、移情和关心等,回应患者的感受和困境。

5. 计划与支持 确定下一步要发生事情的处理计划,给予切合实际的希望,与患者建立同盟。

6. 随访与结束 总结并检查核对患者的理解情况以及有无其他问题,提供患者能够下一次了解情况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书面的沟通签字等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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