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沟通详情-医患沟通-人文与法律-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Insert title here Insert title here
  |  医患沟通
Insert title here
首页 >  人文与法律 >  医患沟通 >  医生与患者家属的医患沟通案例三
医生与患者家属的医患沟通案例三
正文

患者男性,49岁,主因间断乏力伴肝区不适5个月余,加重3天,被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原发性肝癌;乙肝后肝硬化。住院第5天行经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TACE)治疗。治疗1周后出院,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介入术后;原发性肝癌并上消化道出血;乙肝后肝硬化。4个月后患者又到该院复查腹部增强CT,报告显示:肝癌介入治疗术后,考虑肝左叶肝癌。随即再次住院,入院诊断:原发性肝癌;乙肝后肝硬化。治疗意见是:建议行冷循环射频消融术治疗。1周后出院,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乙肝后肝硬化。出院后患者将在该院门诊复查的腹部增强CT片拿到外院进行专家会诊。外院会诊报告显示:腹腔动脉干及分支周围,门腔静脉间多发淋巴结肿大,考虑为转移。由此,患者家属对患者在该院的诊治过程提出质疑,产生纠纷。患方认为:医方未告知除冷循环射频消融术治疗以外的其他(替代)治疗方案,侵犯了患者的治疗权,失去选择手术治疗的机会,治疗难度增大,加重了病情,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责任,由此产生纠纷,索赔10余万元。该案最终在市医调委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市医调委认为:①腹腔淋巴结转移存在;②原发性肝癌为小肝癌,第一选择应是外科手术。医方侵犯了患者的治疗权和知情权。医院存在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七条规定,医院应承担责任,一次性赔付患方5万元。

【问题】

1. 你是否认同该市医调委的裁定?裁定书中说,医方侵犯了患者的治疗权和知情权,这里的治疗权和知情权具体应该指什么?

2. 如果你是患者的主治医生,在与患者家属讨论治疗方案时,应该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解析】

在该案例中,医生因没有告知患者除冷循环射频消融术治疗以外的其他(替代)治疗方案,导致患者失去选择手术治疗的机会,这意味着同时侵犯了患者的治疗权和知情权。这里的患者可以理解为患者本人和作为患者代理人的家属。在我国临床实践中,对于病情严重的患者,治疗方案的告知对象一般是家属,所以在上述情形下,患者家属是医生沟通的主要对象。在治疗过程中患者享有的权利是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家属来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工作中,医生的做法常常是:把患者家属叫来,直接告诉他们接下来的治疗方案是什么,对治疗方案做简要介绍之后就让他们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这里缺少的是:向患者家属说明医疗风险和可替代的治疗方案。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治疗权,还违背了患者的自主决策权。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是患者的宪法权利,特别需要我们用有效告知的方式予以尊重和保护。

【知识点】

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就是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并对医疗决定所依据的信息有足够充分的了解,最终自主决定自己医疗事宜的权利。表现在临床上,就是当医生对患者作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在患者对病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形成对治疗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充分认识,从而自主作出接受或不接受治疗的决定。

知情同意权是在告知、理解、同意三要素的基础上成立的。告知是同意的前提,要求医生对医疗行为相关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说明;告知后真正的理解才能叫作知情,因此理解是知情同意的核心要素;而在理解的基础上由患方进行选择才是同意权。由此可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含了医师的告知义务,没有医师告知义务的支撑,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是捆绑在一起的,医师向患者的充分说明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与前提。

2. 医师的有效告知

(1) 有效告知的内容:总的来说,患者需要知道(即医生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事实和风险,具体应涵盖:

1) 所建议和实施的治疗方案的性质、特性、目的。

2) 所建议和实施的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包括可预见的风险。

3) 有无其他可选择、可替代的治疗方案。

4) 其他可选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包括可预见的风险。

5) 采取某种医疗方案或医疗行为的建议和理由。

(2) 有效告知的充分性:关于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才算充分,学术界和实践中基本遵循三个标准。

1) 合理医师标准:即只需告知处于在相同或相似情境下的一位“合理医师”意欲披露的信息。也就是说,由医疗专业人员依其惯例来认定披露哪些信息。

2) 合理患者标准:即只需告知处于相同或相似情境下的“合理病人”作出明智的自我决策所需的信息即可。医院仍可以印发手册以载明哪些问题应该向患方交代(这些内容是以患者为着眼点的)。

3) 个别患者标准:即医师的信息披露范围应以个别病人为准。此标准要求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宗教、其他情形等个性化的因素,考量每个特定个体所需要的信息,故告知范围各不相同。毋庸置疑,个别患者标准最符合知情同意所秉持的尊重患者自主权的价值取向,最容易使患者找到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是最为完满的告知模式,也是信息披露模式发展的趋势。

(3) 有效告知的时间性:知情同意应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单独节点或事件,它贯穿于医患关系存续的始末。如未充分告知病人手术后的必要措施或未告知病人复检、复诊等要求而延误病情,同样违背医师的告知义务。

(4) 有效告知的通俗性:告知必须使用通俗的,患方可以理解的语言,尤其不能使用医疗的专业术语而不加任何解释。例如,一个肾病综合征的患者,需要长期吃激素,医生在告知患者长期吃激素的副作用:“你如果长期吃这个药,很可能出现‘类库欣综合征’。”在这里医生使用了患者根本不能理解的术语,所以告知可能是无效的。如果医生作出进一步解释“类库欣综合征”表现为面圆、肥胖、皮肤紫纹等,这样就提升了告知的有效性。

上一篇:医生与患者家属的医患沟通案例二 下一篇: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患沟通
相关医患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