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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患沟通案例五
正文

患者于某某,女性28岁,因宫外孕入住医院计划生育科,拟行腹腔镜下输卵管开窗术。小罗是本院一名男硕士研究生,今年毕业,毕业前按照学校要求,要进行手术患者腹部的消毒考试,学校要求提交消毒的操作录像就可以。小罗正好今天时间合适,尽管于某某不是他主管的患者,为了赶时间,经患者于某某的主管医生同意后,小罗就叫着同学拿上摄像机来到于某某的手术间。在同学的帮助下,小罗为于某某腹部消毒的录像就完成了。于某某躺在手术床上看到他们做的这一切感到莫名其妙,但也没敢多问。手术后,于某某恢复很好,在丈夫来医院探视时,于某某把在手术室发生的录像的事告诉了丈夫。丈夫听后很生气,立即找病房医生追问原因。病房医生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是教学医院,经常会有教学有关的录像,何况录像只是录了腹部消毒的过程,没有录于某某的脸。于某某的丈夫根本不相信医生,投诉到了医院,要求精神赔偿,并对医院说不解决此事就拒绝出院。

【问题】

研究生小罗的做法有什么不妥之处?医院是否需要赔偿?

【解析】

大多数三级医院都是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除了临床任务外,还承担着学生的教学任务。医学生的成长都离不开医院实习这一环节。但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特别是妇产科,男医生进行检查和操作时一定要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学生参与医疗活动时,一方面必须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另一方面,必须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在跟患者沟通时,首先要讲明自己的身份,学生沟通时最好有老师在场,一定要事前沟通,征得患者同意后再操作,否则就容易被动。由于没有事先跟患者沟通就对患者进行录像,尽管没有露脸,也没办法说服患者,医院最后只好向于某某保证,此录像仅用于研究生考试,保证不扩散,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知识点】

隐私权

1.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公民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2.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

(6)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

(7) 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 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 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 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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