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右眼结膜囊肿就诊于某三甲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择期进行了右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王某经常感觉右侧上眼睑下垂,睁不开眼睛。于是到另一医院检查,被告知右眼提上眼睑肌已经损伤。王某到医院讨要说法,后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单位认为,术前检查全面,符合诊疗规范,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王某不服,遂至法院起诉。法院经过查明,认为术前医院并未将术后可能导致右眼提上眼睑肌损害的后果明确告知患者,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认为,王某右眼上睑重度下垂,构成了九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告知方面存在缺陷,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导致患者丧失了在术前作出是否选择手术的权利,因此,医院需对患者进行赔偿。
【问题】
1. 从上述案例中,医生应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2. 如何规避此类医疗争议的发生?
【解析】
在本次医疗争议中,患者术后确实受到了损害——提上眼睑肌的损伤导致右眼不能睁开,经过司法鉴定定级为九级伤残。而医学会的鉴定明确指出这种损害并非医疗失误造成。但是医院在术前并未将手术可能的并发症告知患者,因此法院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医生在风险告知时要从患者角度出发,预先判断出哪些风险对患者重要,然后重点告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外科手术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医生要根据患者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及是否同意手术的决定力方面作出评估,根据患者的疾病种类、病情变化等,结合患者的家庭情况,选择合适时机,将有可能会给患方造成重大影响的手术风险作出详尽告知,避免因手术风险告知不充分而出现医疗争议。在本案中,医生应将手术可能会导致提上眼睑肌损伤而致容貌受损此类风险着重指出,然后让患者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手术。在本案例中,医院无法提供明确的风险告知材料,导致在医疗诉讼中败诉。
【知识点】
正确理解明确告知对象
医生可参考《病历书写规范》的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