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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术前的方案及手术风险告知案例三
正文

日本发生过一起医疗争议:患者名字叫花子,是一名家庭主妇,信仰基督教的一个流派——“耶和华证人”,该教认为血液离开了人体之后,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再回到体内,花子是该教三十多年的忠实信徒。1992年6月17日,花子63岁时,因为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而到立川医院进行检查,后被诊断为恶性肝脏血管瘤(肝癌)。立川医院决定立刻给花子做手术,但出于稳定花子情绪考虑,并未将真实病情告诉她,在手术方案的告知时,立川医院告诉花子在术中要进行输血,花子遵守教义,拒绝输血。立川医院只好建议花子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此后,“耶和华证人”宗教团体帮助花子找到了一家能做无输血手术的医院——国立东京大学医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该医院内田教授曾经给“耶和华证人”的信徒做过无输血手术。花子随后到门诊拜访了内田教授,内田教授表示可以做手术。花子误认为自己也和上一个“耶和华证人”信徒一样做无输血手术。手术之前,花子的家属一再向内田教授表示,花子是一名忠实信徒,绝对不接受输血,但内田教授并没有作出正面回答,只是安排花子入院准备手术。手术准备过程中,内田教授及助手们询问花子假如在手术过程中必须要给花子进行输血怎么办,花子坚决地回答说宁愿死也不愿意输血。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内田教授发现以前的诊断和术中的情况存在差距,需要大量输血,否则花子就会死亡,在未经花子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给花子输血1200ml,手术非常成功。出院后,花子认为内田教授未经自己同意给自己输血,导致自己违背了教义,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折磨,遂将内田教授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万日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内田教授赔偿花子50万日元。

【问题】

通过上述案例,医生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解析】

在手术方案告知中,医生要认真考虑患方的要求,尤其应慎重对待特殊信仰人士的要求。在本案中,花子在手术认知方面存在一定缺陷,花子和家属多次向内田表示不同意输血,内田教授并没有作出明确答复,她认为内田教授要给自己做无输血手术,才同意进行手术。手术虽然成功了,但花子觉得内田教授使自己违反了教义,给自己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即便有可能会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危,医生的裁量权也不能绝对取代患者自主决定权。

术前手术风险告知:手术风险告知是外科沟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手术治疗是一种创伤性治疗方法,具有危险性,并可能导致并发症,严重影响人体内环境稳态,而加重患者的生理心理负担。因此,医生在术前要将手术风险详尽地告知患方,降低患方心理预期,减少医疗争议的产生。

医务人员有告知患者手术风险的义务,患者有了解手术风险的权利。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必须将可能会出现的医疗风险告诉患方。手术风险告知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手术前根据相关检查结果可以预知的该手术常见风险,如手术时的感染、输血不良反应等;二是结合患者的自身条件所具有的特殊风险,如糖尿病患者术后刀口不愈合等。患方则享有了解以上风险的权利。

医务人员在告知风险过程中,要让患方明白医学的局限性,从而理解为什么会有手术风险。要让患方了解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科学,现在仍有许多领域没有完善,仍在不断探索和发展中,新方法、新理论、新观点和新器械不断出现,这些虽然都是通过试验后应用于医疗工作中,但由于医学发展水平的局限性,难免会出现意外。另外,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治疗方案的差异性,一种手术方式对某一患者非常有效,但是对另一患者就可能无效,加上患者自身其他疾病的影响,就有可能带来意料外的伤残,甚至危及到患者生命。世界上没有一种手术是绝对安全的,都有可能失败甚至出现较为严重的并发症。切忌为了显示自己医术高明而说类似“这个对于我们来说是小手术”之类的话语,这样会增加患方对手术治疗效果的期待值,当发生手术正常并发症时,患者或家属就有可能问“不是小手术吗,怎么做得这么糟糕,是不是你们的手术失误造成的”,从而引起医源性的医疗争议。

有些手术风险不宜向患者交代的,要告知家属并取得同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 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妥当,应当立足一般医务人员根据具体患者的病情、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力等客观因素而综合认定。医疗机构对特殊患者出于善意,未告知患者具体病情,而将患者的具体病情及治疗事项告知患者近亲属的,可以视为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生可以通过上面的司法审判文件理解在不宜向患者说明风险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做法尽到告知义务。

紧急情况下,患者急需手术却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可以通过请示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然后再实行手术。如车祸患者被送到医院后,因为颅脑外伤等情况已经丧失意识,生命垂危急需手术,无法联系到家人,类似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请示后施行手术治疗,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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