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女性,77岁。主因阵发喘憋、气短2年,加重半个月以肺炎、心衰收入某市一家医院的急诊病房。患者入院后病情逐渐加重,出现少尿,血肌酐升高、喘息加重。对症治疗两周后未见明显效果,遂考虑进行血滤。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给予患者行床边血液滤过,上机20分后患者出现血压下降、昏睡,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一天后,其家属以医师告知不充分、未告知家属血液滤过会加速患者死亡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并封存病历。
由于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变化抢救记录不完全,且病情记录缺乏针对性,经调解给予患方高额赔偿后才使纠纷得到解决。
【问题】
如何评价急诊医生在治疗环节的沟通行为?
【解析】
急诊是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主要场所,医务人员多重视抢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易忽略医患之间的沟通。该案例中,急诊医生对症治疗两周后未见明显效果,遂考虑进行血滤,虽征得患者家属同意但未就血液滤过可产生的各种风险性进行充分告知,如医疗行为的效果、疾病的转归、相关并发症以及医疗措施的局限性和危险性等情况,应尽可能详尽地告知患方,让其有心理准备。否则,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患者意外死亡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知情同意不仅仅是一张表格,而是一个医患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沟通的过程。要确保患者或家属的理解,合理的告知应由两方面组成:①医生向患者公开选择治疗方案或其他治疗措施落实的依据;②患者可以向医生提问,并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假如患者不同意医生推荐的诊疗计划,双方需要进行讨论或协商。在同情、真诚和尊重基础上形成的治疗方案,能促使双方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并能促进知情同意的获得。因此,医患双方在疾病面前不应该是对抗的,而应该是一对战胜疾病的亲密战友。患者是医生最好的老师,医生是患者最佳医学诊疗决定的参考专家,但不是患者最佳治疗方案的决定者。患者在综合权衡他们的各方面承受能力之后,由患者最终决定采取一个更全面的、可行的治疗方案。
急诊住院病历书写要规范,抢救记录在6小时内应及时补记,否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则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
【知识点】
是否获得患者及家属真正的“知情同意”,主要在于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后是否能取得患者及家属的有效承诺。患方的“知情同意”对应着医方的主动“告知义务”。“同意”是患者在充分理解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自愿作出理智的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充分的说明义务和/或没有取得患者及家属自愿和理智的同意,都会构成对患者及家属治疗方案知情同意权的侵害。
因此,急诊治疗环节拟定治疗方案时要达到上述要求,就一定要事先了解影响医患双方达成共同协议的因素:
1. 患方 主要是患者及家属常常隐蔽自己的观点。原因有:①担心被医生看不起;②被医生的负面反应所吓倒;③怀疑医生是否会再多告诉他们一些信息;④因情绪反应听而不闻(闭上耳朵停止倾听);⑤忘记提问;⑥害怕知道病情及预后真相。
2. 医方 主要是医生没有换位思考。主要因为:①不了解患者或家属看待疾病的方式或观点;②没有解释清楚,用医学术语而不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③没给患者及家属提问的机会;④经常打断患者及家属的谈话;⑤没有核实患者及家属的理解。
在治疗环节掌握一定的沟通技能,针对所采取的不同治疗方法、各种方法的疗效与风险、不接受该项治疗的后果等,详细、具体地告知患者及家属,在相互理解达成有效沟通基础上,履行的签字手续,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保护效应。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