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6月,患者王某向法院起诉,控告曾为她治好“重症肌无力症”(眼睑不能上翻)的刘医生。因刘医生在给某科技报撰文介绍治疗此病时,给报社提供了十几张典型病例照片,编辑从中选登了王某的两张(治愈前后各1张)。王某偶然看到登出的文章及照片,认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与报社及刘医生交涉,可刘医生认为他是为科研而使用的,他有这个权利。王某遂诉讼到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医生侵权成立;二审(终审)判决医生侵权不成立,原告败诉,但今后使用患者照片,须经患者同意。
【问题】
1. 你如何评价案例中医生的表现?
2. 临床工作中应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解析】
这是一例患者诉讼医生侵犯肖像权案件。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这反映了人们在医患关系认识上的冲突。在一些医生看来,自己有恩于患者,用几张照片算得了什么?
在一定意义上,疾病也是一种隐私。刘医生和报社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把她的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将其疾病公之于世,这显然超出了医生的权利,违背了医患关系平等的道德原则。尽管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刘医生没有侵权,因为他不是为“营利目的”而是为科学研究才使用患者照片的,但从道德的角度看,他却超出了自己的权利。
医护人员不应仅仅把这一案例看成是个别事件,而应把它看成是法律对新型医患关系的保护和支持。
防范对策:
1. 医生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患者亦有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允许医生拍摄、使用自己的病症相片,但不是无条件的,这只能限定在医生留作资料保存或不公开前提下的研究使用范围内。
2. 关系到患者权益时,医务人员应事先与之商定,必要时应履行相关手续。
【知识点】
肖像权的认识
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