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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接诊环节医患沟通案例五
正文

江苏省农民刘某因3岁的女儿持续发热3天且咽部红肿到该县人民医院就诊,县人民医院接诊医生根据刘某陈述的病史及检查后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疑诊川崎病”。医生开具抗生素进行静脉输液治疗。(注:“川崎病”即“皮肤黏膜淋巴结综合征”,是以全身小血管炎为主要病理改变的发热性疾病,病因不明。早期很像感冒即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主要表现为发热和咽部充血,也很容易误诊为感冒,但是按感冒应用抗生素治疗,患儿往往发热超过5天仍持续不退,并伴有皮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刘某和其妻子由于不知道“川崎病”是一种什么病,询问医生,得到的答复是:“川崎病就是川崎病,跟你说你也不懂。”于是感到非常恐慌,当即租车带女儿赶往南京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经省人民医院检查后,以发热待查,予以输液治疗,后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三天后治愈好转。刘某遂以县人民医院误诊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女儿赴南京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费。

【问题】

1. 本例中接诊医生有哪些不足之处?患者为何不满意?

2. 门诊工作中应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并请根据所学知识列举出案例中涉及的沟通要点。

【解析】

县人民医院的医生虽然在初诊中将刘某女儿的病诊断为“川崎病”,客观上讲存在初诊失误,但“川崎病”起病初期类似于上呼吸道感染,该院在初诊后的用药基本对症,并未造成副作用或其他不良后果,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但是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存在未履行告知病情义务的过错。如实告知病情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川崎病”对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来讲,必然非常陌生,作为医务人员更有义务进行如实告知和耐心解释,那种“跟你说你也不懂”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门诊医师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并做相关检查后,对患者的病情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不太复杂的疾病,医生会作出初步诊断。此时,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向患者进行解释,分析其病情,将医学专业术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传达给患者,使患者更能够了解自身疾病的情况,便于配合医务人员进一步治疗。本案中的刘某如果不以县人民医院初诊误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而是以未履行告知病情义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县人民医院将有可能承担因其过错给刘某造成的损失。

本案例的应对策略:

1.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为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有义务详尽告知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以消除患者及家属的焦虑与误解。

2. 应注意以适当的形式保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证据。如果当事医生已经将患者的详细病情给予了告知,应当在病历记录内如实记录。

【知识点】

告知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往一旦出现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都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即作为证据使用,而病历、风险告知书等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则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现在一旦医院拿不出由病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书面同意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医疗机构试图通过鉴定的方式规避责任的行为已失去意义。

当然,告知义务也有例外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其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也非比寻常,这条规定是在人道主义的精神下赋予医疗机构的救助权。以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紧急情况下医院便宜行事的权利,导致医院在法律规定和道德约束的冲突下不知所措的尴尬局面。此条规定充分体现了生命权的重要性,体现了法律人性的一面,具有先进的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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