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性障碍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 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
(二) 诊断依据
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10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1.起病突然或缓渐,以阳性症状或(和)阴性症状为主要症状群,或者同时存在情感症状。
2.病程至少1个月。
3.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4.无器质性疾病的证据。
(三) 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 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中华医学会编著)。
1.进行系统的病史、治疗史采集及精神检查,制定治疗策略。
2.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3.对伴有兴奋、冲动、自伤、伤人、外逃、自杀观念和行为木僵、拒食等症状的患者,为迅速控制病情,可单独采用或合并以下治疗方法:改良的快速神经阻滞剂化疗法(氟哌啶醇短期肌内注射疗法),联合苯二氮
类药物治疗(肌内注射或口服氯硝西泮、地西泮、劳拉西泮、阿普唑仑等药物);电抽搐治疗(ECT)。
4.必要时联合使用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
(四) 标准住院日
为≤56天
(五) 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 住院后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 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
(2) 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糖、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
(3) 胸片、心电图、脑电图。
(4) 心理测查: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患者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
2.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择的检查项目 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等。
(七) 选择用药
1.选择原则
(1) 根据精神分裂症患者起病形式、临床症状的特征、既往用药史(品种、疗效、不良反应等)以及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抗精神病药物的受体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遵循个体化原则,选择最适合患者的抗精神病药物。
(2) 对于既往所用药物的疗效好,因中断用药或减药过快所致病情恶化的再住院患者,原则上仍使用原药、恢复原有效剂量继续治疗。
(3) 遵循单一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原则。除难治性病例外,原则上不联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更换治疗期间的短期交叉状态除外),急性期可短期联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
(4) 必要时可联合使用情感稳定剂和(或)抗抑郁药。
2.药物种类 先选用第二代(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常用的第一代抗精神病药也可作为一线用药。氯氮平和硫利哒嗪为二线用药。
3.药物剂量调节 遵循个体化原则。在治疗开始后的1~2周内,将所用药物剂量增至有效治疗剂量。症状控制后的巩固治疗期,原则上应继续维持急性期的有效治疗剂量,巩固疗效,避免症状复发或病情反复。病情稳定后,确定最佳有效剂量。
(八) 出院标准
1.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量表)评分与基线相比,减分率≥50%。
2.配合医疗护理,生活能自理(病前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
3.能主动或被动依从服药,患者家属能积极配合实施继续治疗方案。
(九) 变异及原因分析
1.辅助检查异常,需要复查和明确异常原因,导致住院治疗时间延长和住院费用增加。
2.住院期间病情加重,或出现并发症,需要进一步诊治,导致住院治疗时间延长和住院费用增加。
3.既往合并有其他精神或躯体疾病,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性障碍可能导致合并疾病加重而需要治疗,从而延长治疗时间和增加住院费用。
二、 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性障碍临床路径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