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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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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费由红十字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①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②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③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④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其中的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使用时由基层红十字会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县、地(市)、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上交会费;⑤基层红十字会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个人会员的应将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⑥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基层红十字会每年要张榜公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⑦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⑧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募捐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1.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2.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3.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4.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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