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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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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①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③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④人民政府的拨款;⑤其他合法收入。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一、会费

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募捐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该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1.募捐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组织募捐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3.接受捐赠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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