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简称《红十字会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地位、作用、职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红十字会法》进行了修正。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红十字会法》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年5月8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简称《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为了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规范红十字会内部事务,中国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